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1列甲○○後增列「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94年1月28日經本院以94年中簡上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甫於94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