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立安煙酒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39,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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