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七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零捌萬元,應徵收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前揭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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