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四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鴻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檢附六十八地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查詢表影本一份,請原告補正:⑴請求拆屋還地之範圍(只有四樓建物或者包括五樓建物)?⑵請求不當得利之金額,其請求起日、終日及金額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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