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中崙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六三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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