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告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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