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祺 律師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尚有補充陳述,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