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
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司法院88年3月15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本院應改用小額
程序審理,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95年10月31日上午9時
5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