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郭鎮鐘
被 告 何應發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