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14號
上 訴 人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