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正
被   告  朱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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