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1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清正
被 告 朱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