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
原 告 湯桂賢
被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嘉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並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十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寄存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