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二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爰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刑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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