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伍小包 (共淨重捌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晚間十時許,在基隆市○○街○○號前,被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因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二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小包(共淨重
八.三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依法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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