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6號原告 蔣美裕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被告品客餐飲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霞 上列被告品客餐飲有限公司、被告王美霞因業務過失致傷害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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