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治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原記載「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第10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6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24號、第1135號)」應更正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