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雄輔佐人陳佑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敏雄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