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七號
聲請人嘉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月三日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崟企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南崁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貳萬零貳拾元│NA0000000││││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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