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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