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八萬四千二百十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一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