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4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游庭豪

被告 陳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宜司小

調字第299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6,320元,及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10即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0萬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5萬3,680元後(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准駁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75,391元

系爭車輛108年(西元2019年)1月出廠(本院卷第19頁)

事故發生日110年9月10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75,391×0.369=27,819

第1年折舊後價值75,391-27,819=47,572

第2年折舊值47,572×0.369=17,5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47,572-17,554=30,018

第3年折舊值30,018×0.369×(9/12)=8,307

第3年折舊後價值30,018-8,307=21,711

總折舊費用:5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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