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文輝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尤文輝分別因(甲)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7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5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乙)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30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丙)竊盜等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4月23日以97年度易字第8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8月、4月、8月、4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丁)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27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7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6月,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5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3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2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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