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58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三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生字第3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8年4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3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4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