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
3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⑵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一罪,經本院以99年審訴字第3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上開⑴⑵所列各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49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4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