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謝幸惠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謝幸惠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施行後,立法者認為前置協商制度已發揮一定效用,為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除應予保留外,為提供債務人其他程序選擇,民國101年1月4日加設前置調解程序,增訂第151條第1項後段「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38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101年9月4日依本條例上揭債務清理調解程序,請求本院就其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務進行協商調解,經本院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乃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薪資資料、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本院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調解書、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保資料等件為證,聲請人業已依上揭規定,向本院聲請與金融機構債權人調解,而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憑,聲請更生之程序符合本條例之規定,經查:
(一)聲請人99、100年間並無固定薪資,年總所得分別只有7,793元、116,223元,此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參(卷第13、14頁),現則任職於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臺東縣私立 哈拿 希望之家(下稱哈拿之家),擔任臨時保母,據哈拿之家業已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卷第15、16頁),聲請人每月薪資並非定額,但均有20,000元左右之穩定收入,以其均數20,128元(17,600元+20,640元+20,240元+21,560元+20,600元÷5=20,128元)認作聲請人每月收入,應屬適當,此外,亦無資料顯示聲請人除月薪外,尚有其他固定收入之情形,且名下無其他財產,亦有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卷第12頁),是聲請人每月可供處分之金額約為上開月薪20,128元。
(二)聲請人別無減少支出生活費之特殊情事,其自陳報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略為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之100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0,244元,應為合理;又聲請人與配偶陳先有共同生活,然陳先有常有疾病,致無穩定工作,99、100年之總收入分別僅有55,976元、19,135元,此有診斷書、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考(卷第19至22頁),聲請人依夫妻互負之生活保持扶養義務,應照顧其生活必要所需及提供醫療需求費用,縱然拮据,參照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半數,每月為其支出必要生活費用5,000元,亦不過分,故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加總為15,244元(10,244元+5,000元=15,244元),每月實際可資運用之金額約4,884元(20,128元-15,244元=4,884元)。
(三)至於聲請人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共965,388元,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卷第10至13頁)可參,除上開已知債權外,亦有相關之衍生債務,諸如利息、遲延利息、遲滯金、違約金將陸續發生,以現今金融機構實務,衍生之債務往往逼近週年利率20%計算之結果,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4,884元,支付每月新發生之衍生債務,恐已有不足,導致欠款日復增加,從而,爰認聲請人客觀上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符合開始更生之要件。
四、綜上,聲請人符合本條例第3條之要件,經債務清理之調解不成立,而別無本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容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凌浚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