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257、47258、47259、47260、4726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0131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宇翔犯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扣案之電腦主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台、本案華南帳戶存摺14本、本案華南帳戶提款卡、本案中信帳戶提款卡各1張、手機1支均沒收。

  事 實

簡宇翔明知其自身財力狀況不佳,實際上無法穩定及長期取得低於其對外販售價格之電玩主機、配件、公仔、模型等物,倘以高買低賣之模式進行交易,因自身財力不佳而無多餘資金可以補足差額,勢必會發生供貨不足或無以供貨,亦無從退款之情,但其為取得現金供己使用,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在其前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租屋處,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路,以會員帳號「gn00000000」、「candy4159」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張貼販售電玩主機、配件、公仔、模型等商品之訊息,致如附表1所示之被害人瀏覽前開網站訊息後,陷於錯誤而預購商品,並分別於附表1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1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簡宇翔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內。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簡宇翔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181至187頁、本院訴字卷第386、391頁),並有如附表1「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本案華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4725號卷一第89至355頁)、本案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5273號卷六第285至355頁)、露天拍賣會員帳號gn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手機發送認證紀錄(見偵字第30131號卷第30至31頁)、露天拍賣會員帳號candy4159號帳戶之會員資料、手機發送認證紀錄(見偵字第30131號卷第33至34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5662卷六第322頁)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又起訴書附表編號247、253、249、261、241所示之事實,係重複記載附表中其他被害人之同一事實,顯屬贅載,並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是本判決附表1編號與起訴書附表編號有所不同,如附表1「起訴及併辦編號」欄所示,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3款之文字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1編號1至3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三)本案如附表1編號9、13、14、20、26、27、35、38、52、60、98、106、111、115、118、123、124、127、128、133、139、153、158、176、182、186、193、199、201至203、222、226、228、252、266、270、276、278、280、292、294、308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欺而分別於不同時間匯付款項,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該數個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就各該被害人應各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所為如附表1編號1至315所示之犯行,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行為與侵害法益各自獨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131號併辦意旨書所示之案件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各該犯罪事實相同(詳見本判決附表1「起訴及併辦編號」欄所載),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軌賺取財物,反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31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實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取之款項,及其之前科等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本院訴字卷第392頁)、犯後坦承犯行,有以下述沒收部分(一)、2.所示之方式彌補部分被害人之損害,然除該等部分外無能力賠償(見本院訴字卷第392頁),並參酌被害人之意見(見本院訴字卷第25至184、197至199、201至210、269至319、329至333、386、409至43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罪型態及罪質單一,法益侵害重複性甚高,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及其犯罪目的均為貪圖不法利益之整體不法態樣,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戒。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實際合法發還,係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犯罪所得雖非原物發還被害人,但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得全部或一部之滿足,犯罪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該部分之財產利益,則該全部或一部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經查:

  1.如附表1編號1至7、9至291、293、295、296、298至315「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至如附表1編號8之被害人有於111年5月25日自被告處收到價值新臺幣(下同)6,680元之商品,然仍有價值1萬3,360元之商品未到貨;如附表1編號292之被害人後續有自被告處收到4隻公仔及1隻公仔之退款,然仍有價值4萬1,800元之商品未到貨或退款;如附表1編號294之被害人有於111年6月3日自被告處收到2台遊戲主機,然仍有價值3萬1,960元之商品未到貨;如附表1編號297之害人後續有自被告處收到1台遊戲主機,然仍有價值1萬6,580元之商品未到貨等情,經該等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15至316頁、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61頁、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至10頁、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33至136頁)。然就附表1編號8、292、294、297所示之被害人尚未收受被告出貨或退款部分之款項,仍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已出貨或退款之部分,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堪認被告已出貨或退款之部分已滿足被害人因被告本案犯罪所形成之部分民事法請求權,是此部分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而依該法第2條,該法所指之詐欺犯罪包含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被告本案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即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查扣案之電腦主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台、本案華南帳戶存摺14本、本案華南帳戶提款卡、本案中信帳戶提款卡各1張、手機1支均為被告本案犯行所有,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393頁),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之其餘物品,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明煌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起訴及併辦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247

趙尉廷

110年3月5日15時58分

1萬4,85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尉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195至197頁)

2.趙尉廷提出其台新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201至203頁)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安毅

110年4月14日22時29分

6,060

本案華南帳戶

1.安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207至208頁)

2.安毅提出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211至213頁)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黃淑婷

110年6月23日23時42分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淑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69至70頁)

2.黃淑婷提出其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71至75頁)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吳建霖

110年7月1日13時16分

1萬6,7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建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至32頁)

2.吳建霖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訂單明細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5頁反面至37頁)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吳其昀

110年7月2日12時25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7月1日20時57分、110年7月1日20時58分、110年7月1日10時59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萬340

(起訴書誤載6,780、6,780、6,78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其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9頁反面至40頁)

2.吳其昀提出其第一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42頁反面至50頁)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博智

110年7月4日12時5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7月4日00時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6,7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博智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54至55頁)

2.張博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58頁反面至62頁)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陳亨翔

111年2月5日16時26分

1萬4,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亨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03至308頁)

2.陳亨翔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11頁)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陳仕閔

110年7月9日21時43分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仕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15至316頁)

2.陳仕閔提出其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擷圖、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77至78頁)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陳冠學

1、110年7月9日23時38分

(起訴書誤載23時33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110年7月9日23時43分

3、110年7月9日23時47分

1、6,740

2、6,740

3、6,740

(起訴書均誤載為6,78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共計2萬220【計算式:6,740+6,740+6,740=2萬22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冠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27至331頁)

2.陳冠學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37至385頁)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陳彥維

110年7月10日21時26分

(起訴書誤載7月9日21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3,3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26頁反面至127頁)

2.陳彥維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30至133頁)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薛雯心

110年7月13日14時11分

6,740

本案華南帳戶

1.薛雯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02頁正、反面)、 薛雅云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00至101頁)

2.薛雯心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09至110頁)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吳宗遠

110年7月29日19時2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宗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53至155頁)

2.吳宗遠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57至161頁)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鄭皓尹

1、110年9月10日1時40分

(起訴書誤載2時31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111年6月23日5時9分

1、7,050

2、1萬7,190

(共計2萬4,240【計算式7,050+1萬7,190=2萬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鄭皓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15頁反面至116頁反面)

2.鄭皓尹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18頁反面至122頁)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趙冠雄

1、110年9月14日20時14分

2、110年11月20日3時47分

3、111年2月18日21時15分

(起訴書誤載21時4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8,640

2、7,840

3、1萬350

(共計2萬6,830【計算式8,640+7,840+1萬350=2萬6,83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冠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23至124頁)

2.趙冠雄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33至137頁反面)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王協臨

110年9月22日15時4分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協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2.王協臨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09至218頁)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黃桔隆

110年10月8日6時51分

1萬7,69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桔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77頁反面至179頁)

2.黃桔隆提出其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81頁及其反面、184至185頁)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陸麒文

110年10月31日3時34分

2萬3,650

本案華南帳戶

1.陸麒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00頁反面至201頁反面)

2.陸麒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李祐瑋

110年11月3日19時21分

(起訴書記載19時-20時【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9,99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祐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49至250頁)

2.李祐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51至254頁)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趙師賢

110年11月7日21時11分

2萬6,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師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15頁反面至217)

2.趙師賢提出其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20至224頁)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張宏億

(原名 張宏逸 )

1、110年11月10日19時22分

2、110年11月11日15時24分

1、7,060

2、1萬9,960

(共計2萬7,020【計算式:7,060+1萬9,960=2萬7,02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宏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27至229頁)

2.張宏億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37至242頁)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吳致達

110年11月11日17時9分

4,5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致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55至57頁)

2.吳致達提出其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61至65頁)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李碩杰

110年11月11日19時39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碩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44頁反面至245頁)

2.李碩杰提出其匯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47頁反面至249頁)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峻豪

110年11月11日22時40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峻豪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59至160頁)

2.張峻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62至163頁)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曾炫貴

110年11月12日16時57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炫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0頁反面至251頁)

2.曾炫貴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4頁反面)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陳昱綸

110年11月15日20時39分

(起訴書誤載為20時44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昱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45至346頁)

2.陳昱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39至341、347至348頁)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林孝先

1、110年11月17日12時58分

2、110年11月23日15時22分

1、1萬9,960

2、7,840

(共計2萬7,800【計算式:1萬9,960+7,840=2萬7,80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孝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06至307頁)

2.林孝先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12至315頁)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賴建宏

1、110年11月20日1時20分

2、110年11月20日1時22分

3、110年11月20日21時54分

1、7,780

2、80

3、1,940

(共計:9,800【計算式:7,780+80+1,940=9,800】

本案華南帳戶

1.賴建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97頁反面至198頁)

2.賴建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99至201頁)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李炳焜

110年11月22日18時51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炳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2.李炳焜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67至187頁)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褚士鋒

110年11月26日20時52分

9,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褚士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91至192頁)

2.褚士鋒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95至201頁)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劉家銘

110年11月27日17時6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家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至3頁)

2.劉家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4頁)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許瑋麟

110年11月27日19時31分

1萬7,48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瑋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6至7頁)

2.許瑋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0至11頁)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曾宗揚

111年1月1日16時24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宗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0至191頁)

2.曾宗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1至193頁)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趙偉博

110年12月4日19時11分

9,18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偉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54至55頁)

2.趙偉博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57頁)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曾華翊

110年12月5日18時32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華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60頁反面至61)

2.曾華翊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63至68頁)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蕭瑞麟

1、110年12月7日16時13分

2、111年2月25日22時22分

3、111年3月12日13時46分

4、111年6月25日18時7分

1、9,240

2、1萬340

3、1萬140

4、3萬

(共計5萬9,720【計算式:9,240+1萬340+1萬140+3萬=5萬9,720】)

本案華南帳戶

1.蕭瑞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70頁反面至72頁)

2.蕭瑞麟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76至78頁)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張家榮

110年12月9日18時29分

2萬2,88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家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94頁反面至95頁)

2.張家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99至107頁)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林惇瑜

110年12月18日15時53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惇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343至344頁)

2.林惇瑜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347至348頁)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譚凱駿

1、110年12月23日17時16分

2、111年4月7日21時56分

1、4,540

2、1萬7,860

(起訴書記載4,555、1萬7,875,均包含15元手續費,均予以扣除,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共計2萬2,400【計算式:4,540+1萬7,860=2萬2,400】)

本案華南帳戶

1.譚凱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34頁反面至135頁反面)

2.譚凱駿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38至140頁)

39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蘇浚龍

110年12月24日12時18分

2萬2,88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浚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6頁反面至147)

2.蘇浚龍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9頁反面)

40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陳柏銘

110年12月24日14時35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柏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1至142頁)

2.陳柏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4至145頁)

41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翁志瑋

110年12月27日19時19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翁志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54頁及其反面)

2.翁志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55至170、174頁)

42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于善任

110年12月28日19時5分

8,680

本案華南帳戶

1.于善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82頁及其反面)

2.于善任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86至189頁)

43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陳泓志

110年12月8日22時26分

(起訴書誤載為22時16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萬2,80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泓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445至446頁)

2.陳泓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449至466頁)

44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林冠宇

111年1月14日19時6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冠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41至243頁)

2.林冠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46至250頁)

45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吳軒豪

111年1月19日18時47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軒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54頁反面至255頁)

2.吳軒豪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55頁反面至256頁)

46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姚明辰

111年1月23日15時8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姚明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81頁及其反面)

2.姚明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84頁反面至287頁)

47

起訴書附表編號47

李孟軒

111年1月25日18時57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孟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88頁反面至289頁)

2.李孟軒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91頁)

48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顏良旭

111年1月27日9時45分

2萬2,800

本案華南帳戶

1.顏良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47至48頁)

2.顏良旭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51至60頁)

49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林宗億

111年1月28日15時33分

(起訴書記載15時至16時【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4,0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宗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36頁及其反面)

2.林宗億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37至41頁)

50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林金生

111年1月28日16時40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金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頁反面至18頁反面)

2.林金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至20頁)

51

起訴書附表編號51

傅若婷

111年1月28日15時4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傅若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2頁反面至23頁)

2.傅若婷提出其日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5頁反面至32頁)

52

起訴書附表編號52

大安

1、111年2月1日15時58分

2、111年2月2日22時5分

3、111年2月2日21時22分

(起訴書誤載22時6分)

1、1萬7,680

2、1萬7,680

3、1萬7,680

(共計:5萬3,040【計算式:1萬7,680+1萬7,680+1萬7,680=5萬3,0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大安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59頁及其反面)

2.張大安提出其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62至63頁)

53

起訴書附表編號53

陳建銘

111年2月3日15時35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建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74至75頁)

2.陳建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78至80頁)

54

起訴書附表編號54

阮紀翔

111年2月5日20時1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阮紀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81頁反面至82頁反面)

2.阮紀翔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86至88頁)

55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黃柏升

111年2月6日7時54分

(起訴書誤載為7時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柏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96頁及其反面)

2.黃柏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99至100頁)

56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林孝鴻

111年2月6日9時34分

(起訴書誤載為9時2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13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孝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89頁反面至90頁)

2.林孝鴻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93至94頁)

57

起訴書附表編號57

蕭安佑

111年2月8日0時54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蕭安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09頁反面至110頁)

2.蕭安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10至114頁)

58

起訴書附表編號58

葉汶僑

111年2月9日17時2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葉汶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17頁反面至118頁)

2.葉汶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19至120頁)

59

起訴書附表編號59

吳思慶

111年2月11日14時36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思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259至262頁)

2.吳思慶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265至279頁)

60

起訴書附表編號60

李中正

1、111年2月16日17時32分

2、111年2月16日18時32分

1、1萬4,660

2、1萬4,660

(共計:2萬9,320【計算式:1萬4,660+1萬4,660=2萬9,32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中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55頁反面至156頁反面)

2.李中正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57至158頁)

61

起訴書附表編號61

余祈富

111年2月18日7時48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余祈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7頁反面至168頁)

2.余祈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70至171頁)

62

起訴書附表編號62

劉景泰

111年2月18日18時57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景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73頁反面至174頁)

2.劉景泰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76至178頁)

63

起訴書附表編號63

蔡佳興

111年2月19日23時48分

1萬7,130

本案華南帳戶

1.蔡佳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6頁反面至297頁)

2.蔡佳興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8至299頁)

64

起訴書附表編號64

劉奎府

111年2月22日9時54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奎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87頁反面至188頁)

2.劉奎府提出其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1至192頁)

65

起訴書附表編號65

周建輝

111年2月23日8時3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建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08頁反面至209頁反面)

2.周建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0至211頁)

66

起訴書附表編號66

王皓平

111年2月23日16時39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皓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409至411頁)

2.王皓平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05至206頁)

67

起訴書附表編號67

林柏舟

111年2月24日11時47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柏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25頁反面至226頁反面)

2.林柏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30至234頁)

68

起訴書附表編號68

侯又升

111年2月24日17時4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侯又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9頁反面至220頁)

2.侯又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23至224頁)

69

起訴書附表編號69

簡柏昌

111年2月28日20時6分

(起訴書記載20時至21時間【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簡柏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34頁反面至136頁)

2.簡柏昌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39頁)

70

起訴書附表編號70

鄭琇萍

111年3月4日11時1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鄭琇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2頁反面至3頁)

2.鄭琇萍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6至14頁)

71

起訴書附表編號71

周經倫

111年3月5日0時31分

(起訴書誤載為00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經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21至22頁)

2.周經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25至26頁)

72

起訴書附表編號72

林靖軒

111年3月5日23時44分

1萬4,660

本案中信帳戶

1.林靖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15頁及其反面)

2.林靖軒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17至19頁)

73

起訴書附表編號73

江睿穎

111年3月11日23時21分

9,960

本案中信帳戶

1.江睿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99至301頁)

2.江睿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03至304頁)

74

起訴書附表編號74

張景棠

111年3月14日10時47分

1萬350

本案中信帳戶

1.張景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0頁及其反面)

2.張景棠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2頁)

75

起訴書附表編號75

陳立恆

111年3月16日13時56分

(起訴書記載13時-14時【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起訴書誤載為1萬7,865,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本案中信帳戶

1.陳立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77至380頁)

2.陳立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81頁)

76

起訴書附表編號76

陳柔

111年3月16日17時58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 陳柔均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45頁反面至46頁反面)

2.陳柔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48至50頁)

77

起訴書附表編號77

任廣治

111年3月17日21時3分

(起訴書誤載為21時4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任廣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52頁反面至53頁反面)

2.任廣治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56至57頁)

78

起訴書附表編號78

洪琨淯

111年3月23日19時2分

(起訴書為載19時7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洪琨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69至70頁)

2.洪琨淯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75至79頁)

79

起訴書附表編號79

曾赫隆

111年3月31日12時10分

(起訴書誤載12時21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赫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16頁及其反面)

2.曾赫隆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18頁)

80

起訴書附表編號80

曉航

111年4月2日14時58分

1萬7,330

本案華南帳戶

1. 章曉航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0頁反面至82頁)

2.章曉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3至85頁)

81

起訴書附表編號81

張欽堯

111年4月4日15時27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欽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8頁反面至89頁)

2.張欽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7至88頁)

82

起訴書附表編號82

陳逸豪

111年4月9日4時7分

5,7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逸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7至38頁)

2.陳逸豪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9至47頁)

83

起訴書附表編號83

謝云皓

111年4月9日23時16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云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99頁及其反面)

2.謝云皓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102至104頁)

84

起訴書附表編號84

吳威霆

111年4月16日17時49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吳威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84至85頁)

2.吳威霆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91至92頁)

85

起訴書附表編號85

陳鎔如

111年4月19日12時53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陳鎔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頁及其反面)

2.陳鎔如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0頁)

86

起訴書附表編號86

吳季聲

111年4月27日8時17分

5,680

本案中信帳戶

1.吳季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41頁反面至142頁)

2.吳季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45至147頁)

87

起訴書附表編號87

(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41雖姓名相同,但匯款時間、金額均不同)

孫逸仁

110年11月12日21時3分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孫逸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四第203至205頁)

2.孫逸仁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四第209至215頁)

88

起訴書附表編號88

陸宗慶

111年5月7日13時33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陸宗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3至94頁)

2.陸宗慶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4頁反面)

89

起訴書附表編號89

温珮妤

111年5月11日2時19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温珮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20頁及其反面)

2.温珮妤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21至123頁)

90

起訴書附表編號90

聶村吉

111年5月14日12時17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聶村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42頁反面至143頁)

2.聶村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46至149頁)

91

起訴書附表編號91

楊富翔

111年5月15日14時22分

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富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35頁及其反面)

2.楊富翔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40至141頁)

92

起訴書附表編號92

李崇豪

111年5月16日13時31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李崇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50頁反面至151頁)

2.李崇豪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54至157頁)

93

起訴書附表編號93

邱鴻斌

111年5月17日14時58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鴻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58頁反面至159頁反面)

2.邱鴻斌提出其 國泰 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62至168頁)

94

起訴書附表編號94

薛宇喬

111年5月23日9時6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薛宇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69至170頁)

2.薛宇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72頁)

95

起訴書附表編號95

盧昇隆

111年5月25日21時57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盧昇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89頁及其反面)

2.盧昇隆提出其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92至195頁)

96

起訴書附表編號96

許元哲

111年5月27日22時48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元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01至202頁)

2.許元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03至206頁)

97

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鐘振家

111年5月28日13時58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鐘振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21頁反面至222頁)

2.鐘振家提出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22頁反面)

98

起訴書附表編號98

邱世松

1、111年6月1日13時28分

2、111年6月6日15時12分

1、1萬9,090

2、2萬2,880

(共計:4萬1,970【計算式:1萬9,090+2萬2,880=4萬1,97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世松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0至231頁面)

2.邱世松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4至238頁)

99

起訴書附表編號99

王騎城

111年6月4日19時56分

1萬5,06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騎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63至264頁)

2.王騎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65至267頁)

10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0

玉誠

111年6月4日20時26分

8,8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玉誠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84頁反面至285頁)

2.張玉誠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87至289頁)

101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

李易銘

111年6月7日23時38分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易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16頁反面至318頁)

2.李易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21至325頁)

102

起訴書附表編號102

周榆庭

111年6月13日17時19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榆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37頁及其反面)

2.周榆庭提出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38至347頁)

103

起訴書附表編號103

高偉晟

111年6月14日0時58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高偉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五第117至118頁)

2.高偉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273號卷五第113、119頁)

104

起訴書附表編號104

陳明俊

111年6月14日11時57分

7,790

(起訴書記載7,80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本案中信帳戶

1.陳明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五第123至124頁)

2.陳明俊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72至273頁)

105

起訴書附表編號105

周伯諱

111年6月14日13時27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伯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78至379頁)

2.周伯諱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86至388頁)

106

起訴書附表編號106

游士瑩

1、111年6月14日15時9分

2、111年6月19日20時26分

1、1,240

2、1,180

(共計:2,420【計算式:1,240+1,180=2,420】)

本案華南帳戶

1.游士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63頁反面至364頁反面)

2.游士瑩提出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67至368頁)

107

起訴書附表編號107

陳炤瑋

111年6月14日15時47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炤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至3頁)

2.陳炤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存摺影本(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9至14頁)

108

起訴書附表編號108

宸榕

111年6月16日18時8分

6,56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宸榕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33頁反面至34頁)

2.張宸榕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35至40頁)

10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戴豪志

111年6月22日20時4分

1,410

本案華南帳戶

1.戴豪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85至86頁)

2.戴豪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90至91頁)

1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10

博瑞

110年7月9日18時5分

6,7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博瑞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5頁反面至86頁反面)

2.張博瑞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8至89頁)

1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1

傅明榮

1、110年12月3日16時49分

2、111年6月16日15時22分

3、111年6月27日12時37分

1、7,840

2、4,050

3、4,050

(共計:1萬5,940【計算式:7,840+4,050+4,050=1萬5,940】)

本案華南帳戶

1.傅明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0頁反面至31頁反面)

2.傅明榮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2頁反面至36頁反面)

1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曾治翰

111年3月2日19時43分

1萬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治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40頁反面至241頁反面)

2.曾治翰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43至245頁)

1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13

邱爾汗

111年6月1日0時32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爾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9頁反面至240頁)

2.邱爾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43至244頁)

1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14

瑞芳

111年5月15日9時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瑞芳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27至230頁)

2.張瑞芳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31至236頁)

1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15

任根生

1、110年11月25日13時54分

(起訴書記載14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111年1月28日9時12分

3、111年2月21日12時12分

1、8,440

2、9,940

3、1萬350

(共計:2萬8,730【計算式:8,440+9,940+1萬350=2萬8,730】)

本案華南帳戶

1.任根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5至6頁)

2.任根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10至11頁)

1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16

王筱嬋

111年6月18日15時9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筱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59至60頁)

2.王筱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66至69頁)

1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17

吳永富

110年11月23日17時32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永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2.吳永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65至367頁)

1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18

謝政融

1、110年8月3日20時35分

2、110年8月3日20時36分

3、110年8月17日19時39分

4、110年8月17日19時41分

5、110年8月22日18時44分

1、7,260

2、5,190

3、7,980

4、2,780

5、2,680

(共計2萬5,890【計算式:7,260+5,190+7,980+2,780+2,680=2萬5,89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政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66頁反面至167頁)

2.謝政融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71至177頁)

1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19

王拓白

111年5月5日12時16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王拓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86頁及其反面)

2.王拓白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87至89頁)

120

起訴書附表編號120

楊禮豪

110年12月22日9時58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禮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28至129頁反面)

2.楊禮豪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

121

起訴書附表編號121

謝偉傑

111年6月4日3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時間,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8,83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偉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75頁反面至277頁)

2.謝偉傑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80至282頁)

12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2

陳鴻文

110年11月18日15時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鴻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76頁及其反面)

2.陳鴻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3至284頁)

123

起訴書附表編號123

林啓仁

1、110年8月12日11時11分

2、110年8月14日17時1分

(起訴書誤載為11時20分、17時1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7,640

2、1萬5,840

(共計2萬3,480【計算式:7,640+1萬5,840=2萬3,4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啓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89至190頁)

2.林啓仁提出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91至192頁)

124

起訴書附表編號124

峻銘

1、111年5月28日15時1分

2、111年6月16日1時29分

1、2萬6,620

2、9,080

(共計:3萬5,700【計算式:2萬6,620+9,080=3萬5,700】)

1、本案中信帳戶

2、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峻銘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43至345頁)

2.張峻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47至350頁)

125

起訴書附表編號125

劉裕聖

111年6月13日22時38分

3,960

本案中信帳戶

1.劉裕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01至402頁)

2.劉裕聖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貼文之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06至408頁)

126

起訴書附表編號126

李俊龍

111年5月20日20時8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俊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87至289頁)

2.李俊龍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91至294頁)

127

起訴書附表編號127

劉得均

1、111年1月1日2時14分

2、111年1月26日20時11分

3、111年2月28日9時56分

1、1萬7,080

2、9,940

3、1萬350

(共計:3萬7,370【計算式:1萬7,080+9,940+1萬350=3萬7,37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得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5頁反面至196頁)

2.劉得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9至202頁)

128

起訴書附表編號128

林君豪

1、110年4月10日21時20分

2、110年4月10日21時20分

1、1萬

2、4,850

(共計1萬4,850【計算式:1萬+4,850=1萬4,85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君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3至36頁)

2.林君豪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至43頁)

129

起訴書附表編號129

林威廷

111年6月5日14時23分

1,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威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0至291頁)

2.林威廷提出其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3頁正、反面)

130

起訴書附表編號130

賴育聖

111年1月13日14時1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賴育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24頁及其反面)

2.賴育聖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27至231頁)

131

起訴書附表編號131

林栢羽

110年7月9日21時10分

4,26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栢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0至81頁)

2.林栢羽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3至84頁)

132

起訴書附表編號132

侯仁智

111年2月23日17時49分

(起訴書誤載為17時4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侯仁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4頁反面至195頁)

2.侯仁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8至200頁)

13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3

許榮哲

1、110年8月20日22時39分

2、111年2月18日20時49分

1、1萬7,690

2、1萬350

(共計2萬8,040【計算式:1萬7,690+1萬350=2萬8,04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榮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97至199頁)

2.許榮哲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01至202頁)

134

起訴書附表編號134

彭姿穎

110年7月11日11時35分

6,440

本案華南帳戶

1.彭姿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91至92頁)

2.彭姿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95至98頁)

135

起訴書附表編號135

蘇鈺涵

110年11月23日18時5分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鈺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00頁反面至301頁)

2.蘇鈺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03至309頁反面)

136

起訴書附表編號136

鄭惟璟

110年12月20日13時23分

2萬2,800

(起訴書誤載為2萬2,28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鄭惟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19頁及其反面)

2.鄭惟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20至122頁)

137

起訴書附表編號137

黃柏元

110年12月16日13時19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柏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09頁反面至110頁)

2.黃柏元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13至115頁)

138

起訴書附表編號138

許嘉宏

110年11月22日9時9分

8,4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嘉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

2.許嘉宏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94至297頁)

139

起訴書附表編號139

陳景浩

1、110年7月28日12時39分

2、110年8月19日10時16分

3、110年9月18日13時41分

4、110年11月1日23時5分

5、110年11月1日23時7分

1、2萬220

2、6,940

3、7,340

4、8,580

5、60

(共計4萬3,140【計算式:2萬220+6,940+7,340+8,580+60=4萬3,1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景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92頁反面至193頁)

2.陳景浩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94至199頁反面)

140

起訴書附表編號140

黃正煒

110年7月3日22時38分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正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87至88頁)

2.黃正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79至81頁)

141

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江家森

110年9月21日14時22分

7,340

本案華南帳戶

1.江家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181至182頁)

2.江家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185至189頁)

142

起訴書附表編號142

高聖雲

110年7月3日15時15分

8,380

本案華南帳戶

1.高聖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02頁反面至103頁反面)

2.高聖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06至108頁)

143

起訴書附表編號143、261

許佑竹

110年11月14日1時36分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佑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55至257頁)

2.許佑竹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61至263頁)

14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4

劉家銘

110年11月12日21時46分

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家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69至271頁)

2.劉家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75至282頁)

145

起訴書附表編號145

康宇誠

110年11月27日15時45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康宇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頁反面至15頁)

2.康宇誠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8頁)

146

起訴書附表編號146、253

呂宗翰

110年6月21日19時7分

(起訴書記載19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呂宗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49至51頁)

2.呂宗翰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48、53至64頁)

147

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朱俊翰

111年5月28日6時24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朱俊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31頁)

2.朱俊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34至335頁)

148

起訴書附表編號148

張家齊

110年12月2日13時26分

8,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家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0至21頁)

2.張家齊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3至26頁)

149

起訴書附表編號149

張雅婷

111年5月23日12時21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53至354頁)

2.張雅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57至361頁)

150

起訴書附表編號150

莊鵬達

111年2月2日14時57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莊鵬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75至377頁)

2.莊鵬達提出其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81至387頁)

151

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劉桀愷

110年9月8日21時16分

7,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桀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91至393頁)

2.劉桀愷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97至415頁)

152

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張家綸

110年11月11日19時15分

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家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87至289頁)

2.張家綸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91至292頁)

153

起訴書附表編號153

趙序培

1、110年11月12日19時53分

2、110年11月12日21時40分

1、1萬9,960

2、7,060

(共計2萬7,020【計算式:1萬9,960+7,060=2萬7,02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序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01至302頁)

2.趙序培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03至306頁)

154

起訴書附表編號154

方衛國

111年5月2日8時46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方衛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60頁反面至61頁)

2.方衛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64至67頁)

15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5

王元甫

111年1月19日16時23分

4,04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元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17至519頁)

2.王元甫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23至525頁)

156

起訴書附表編號156

黃鈺勳

110年6月3日13時46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鈺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29至530頁)

2.黃鈺勳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33至541頁)

157

起訴書附表編號157

高宗儀

111年2月10日8時27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高宗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7至9頁)

2.高宗儀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15頁)

158

起訴書附表編號158

謝郁萱

1、110年7月8日1時7分

2、110年7月8日1時10分

3、110年7月8日1時12分

(起訴書誤載為00時45分、00時47分、00時4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1萬3,480

2、1萬3,480

3、1萬3,480

(共計4萬440【計算式:1萬3,480+1萬3,480+1萬3,480=4萬44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郁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9至70頁)

2.謝郁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8、73頁)

159

起訴書附表編號159、249

廖家慶

110年3月29日14時13分

1萬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家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5至27頁)

2.廖家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1至23頁)

160

起訴書附表編號160

李景煬

111年2月2日23時48分

(起訴書誤載為23時0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景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67至68頁)

2.李景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69至70頁)

161

起訴書附表編號161

許清翔

111年5月24日20時47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清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75至176頁)

2.許清翔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80至182頁)

162

起訴書附表編號162

蔣誠培

110年12月20日17時21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蔣誠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72至73頁)

2.蔣誠培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77頁正、反面)

163

起訴書附表編號163

陳亦辰

110年7月18日18時49分

2萬20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亦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39至140頁)

2.陳亦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41至147頁)

164

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蘇宗毅

111年2月23日15時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宗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4頁及其反面)

2.蘇宗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6頁反面)

165

起訴書附表編號165

林万淵

110年12月5日1時20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万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135至136頁)

2.林万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139至141頁)

16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6

黃品元

110年7月7日21時59分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品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3頁反面至64頁)

2.黃品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5至66頁反面)

167

起訴書附表編號167

彭志雄

111年5月7日22時2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彭志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8頁及其反面)

2.彭志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5至97、99頁)

168

起訴書附表編號168

劉家榮

110年11月29日22時43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家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251至252頁)

2.劉家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255至261頁)

169

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池田

110年11月1日16時39分

2萬3,50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池田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25至226頁)

2.張池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27至242頁)

170

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程訓葳

111年2月24日19時6分

3萬5,160

本案華南帳戶

1.程訓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49至251頁)

2.程訓葳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53至262頁)

171

起訴書附表編號171

王裕和

111年5月31日14時28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裕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77至378頁)

2.王裕和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79至380頁)

172

起訴書附表編號172

李國平

110年12月16日17時3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國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381至383頁)

2.李國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379、385頁)

173

起訴書附表編號173

黃俊彥

111年3月15日23時48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黃俊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6頁反面至38頁)

2.黃俊彥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8至43頁)

174

起訴書附表編號174

周維暘

111年3月3日16時2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維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47至248頁)

2.周維暘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50頁)

175

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林語綿

110年11月25日19時45分

8,06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語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521至524頁)

2.林語綿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527至541頁)

176

起訴書附表編號176

李懿峻

1、110年11月4日22時9分

2、110年11月27日23時

3、111年3月26日23時43分

(起訴書誤載為10時、15時、12時49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9,940

2、7,840

3、5,740

(共計2萬3,520【計算式:9,940+7,840+5,740=2萬3,52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懿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08至209頁反面)

2.李懿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10至212頁)

17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7

宋思賢

110年11月16日2時23分

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宋思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5至7頁)

2.宋思賢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1至23頁)

178

起訴書附表編號178

楊國強

111年5月1日15時10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楊國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53至154頁)

2.楊國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57至162頁)

179

起訴書附表編號179

譚光恒

111年2月8日21時2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譚光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75至177頁)

2.譚光恒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80至185頁)

180

起訴書附表編號180

郭泓毅

111年4月19日20時27分

(起訴書誤載為18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郭泓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97至99頁)

2.郭泓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01至111頁)

181

起訴書附表編號181

楊佳錚

110年7月2日0時35分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佳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15至117頁)

2.楊佳錚提出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21至125頁)

182

起訴書附表編號182

許瑜

1、110年7月8日20時27分

2、110年7月8日20時30分

3、110年7月8日20時32分

1、6,740

2、6,740

3、6,740

(共計2萬220【計算式:6,740+6,740+6,740=2萬220】)

本案華南帳戶

1. 許瑜均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51至153頁)

2.許瑜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63至170頁)

183

起訴書附表編號183

賴淳珣

111年3月14日8時24分

1萬4,960

本案中信帳戶

1.賴淳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28至332頁)

2.賴淳珣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38至350頁)

184

起訴書附表編號184

林容宇

111年3月13日16時35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林容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11至312頁)

2.林容宇提出其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13至323頁)

185

起訴書附表編號185

陳慶育

110年7月7日21時59分

2萬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慶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95至99頁)

2.陳慶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01至119頁)

186

起訴書附表編號186

黃俊瑋

1、110年11月25日21時53分

2、111年5月2日14時56分

1、1萬6,880

2、1萬5,480

(共計3萬2,360【計算式:1萬6,880+1萬5,480=3萬2,360】)

1、本案華南帳戶

2、本案中信帳戶

(起訴書均記載本案華南帳戶,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黃俊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67至169頁)

2.黃俊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76至181頁)

187

起訴書附表編號187

李亦珵

110年11月25日9時58分

(起訴書誤載為9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3,30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亦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7至378頁)

2.李亦珵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9至385頁)

18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8

王昱薇

110年8月23日14時53分

2,68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昱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33至334頁)

2.王昱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37至340頁)

189

起訴書附表編號189

林育煌

111年5月26日14時56分

3,76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育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43至345頁)

2.林育煌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49至359頁)

190

起訴書附表編號190

吳咏锝

111年1月25日12時6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咏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93至294頁)

2.吳咏锝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98至312頁)

191

起訴書附表編號191

黃嘉銘

110年11月20日21時33分

(起訴書誤載為21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嘉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79至383頁)

2.黃嘉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87頁)

192

起訴書附表編號192

蔡兆偉

111年2月18日23時12分

1萬370

本案華南帳戶

1.蔡兆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93至395頁)

2.蔡兆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89、397頁)

193

起訴書附表編號193

許東閔

1、110年3月6日21時55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39分

1、1萬4,780

2、4,180

(共計1萬8,960【計算式:1萬4,780+4,180=1萬8,9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東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01至403頁)

2.許東閔提出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07至421頁)

194

起訴書附表編號194

謝維哲

111年4月16日15時35分

(起訴書誤載為15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維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27至429頁)

2.謝維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33至437頁)

195

起訴書附表編號195

王毓麟

110年12月4日22時46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毓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41至443頁)

2.王毓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47頁)

196

起訴書附表編號196

游坤偉

111年4月21日8時35分

(起訴書誤載為16時4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游坤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51至455頁)

2.游坤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59至479頁)

197

起訴書附表編號197

徐偉倫

111年4月15日16時57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徐偉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55至58頁)

2.徐偉倫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61至80頁)

198

起訴書附表編號198

郭婉楨

111年2月5日14時3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郭婉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85至87頁)

2.郭婉楨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91至98頁)

19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9

陳邑泰

1、111年6月7日8時11分

2、111年6月22日9時14分

(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2,880

2、2,060

(共計4,940【計算式:2,880+2,060=4,9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邑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01至103頁)

2.陳邑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07至114頁)

20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0

石鴻揚

111年4月29日19時24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石鴻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7頁反面至38頁)

2.石鴻揚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41頁)

201

起訴書附表編號201

丘哲睿

1、110年11月26日22時40分

2、110年12月14日23時29分

1、7,780

2、7,380

(共計1萬5,160【計算式:7,780+7,380=1萬5,160】)

本案華南帳戶

1.丘哲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9頁及其反面)

2.丘哲睿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21至324頁)

202

起訴書附表編號202

徐劭聞

1、110年11月10日23時24分

2、110年11月12日13時49分

1、7,060

2、1萬9,960

(共計2萬7,020【計算式:7,060+1萬9,960=2萬7,020】)

本案華南帳戶

1.徐劭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59至261頁)

2.徐劭聞提出其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63至270頁)

203

起訴書附表編號203

黃智強

1、111年2月18日22時24分

2、111年3月11日12時26分

3、111年6月3日17時57分

1、1萬350

2、9,940

3、7,740

(共計2萬8,030【計算式:1萬350+9,940+7,740=2萬8,03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智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83至184頁)

2.黃智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87至189頁)

204

起訴書附表編號204

洪志堅

110年10月6日13時32分

(起訴書誤載為13時2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690

本案華南帳戶

1.洪志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68頁及其反面)

2.洪志堅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73至174頁)

205

起訴書附表編號205

余冠呈

111年6月19日19時41分

1,350

本案華南帳戶

1.余冠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203至204頁)

2.余冠呈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207至211頁)

206

起訴書附表編號206

簡百晨

110年12月3日23時53分

7,260

本案華南帳戶

1.簡百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45頁及其反面)

2.簡百晨提出其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46至48頁)

207

起訴書附表編號207

林政邑

110年12月27日10時9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政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76頁反面至177頁)

2.林政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78至180頁)

208

起訴書附表編號208

陳偉峻

111年2月7日19時29分

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偉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04頁及其反面)

2.陳偉峻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

209

起訴書附表編號209

吳于勳

111年6月15日22時50分

1萬8,9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于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17至419頁)

2.吳于勳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21頁)

210

起訴書附表編號210

許政紳

111年3月3日17時48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政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91至293頁)

2.許政紳提出其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95頁)

21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1

顏聖祐

111年4月6日14時38分

5,740

本案華南帳戶

1.顏聖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299至301頁)

2.顏聖祐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05頁)

212

起訴書附表編號212

劉炳明

111年6月27日11時5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炳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09至310頁)

2.劉炳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13至317頁)

213

起訴書附表編號213

李樹樺

110年9月22日2時52分

1萬9,990

(起訴書誤載為1萬9,90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樹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49頁及其反面)

2.李樹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53至156頁)

214

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蕭浩良

110年11月21日8時58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蕭浩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5頁反面至286頁)

2.蕭浩良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6頁反面)

215

起訴書附表編號215

陳屹楓

111年2月19日0時1分

1萬2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屹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59至360頁)

2.陳屹楓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63至365頁)

216

起訴書附表編號216

余家欣

111年6月14日21時27分

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余家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2至23頁)

2.余家欣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7至30頁)

217

起訴書附表編號217

(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41雖姓名不同,但匯款時間、金額均相同)

李堂雍

110年11月12日17時41分

1萬9,8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堂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6至258頁)

2.李堂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218

起訴書附表編號218

陳彥豪

111年2月19日17時9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3至164頁)

2.陳彥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5頁及其反面)

219

起訴書附表編號219

林志宏

111年5月18日22時51分

(起訴書誤載為22時4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7,740

本案中信帳戶

1.林志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57至259頁)

2.林志宏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67至269頁)

2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20

丁元翔

111年5月8日0時38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丁元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04至105頁)

2.丁元翔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07至112頁)

2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21

曾詵儒

110年11月25日16時9分

(起訴書誤載19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詵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7至28頁)

2.曾詵儒提出其存摺、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31至35頁)

2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2

陳璽元

1、110年9月15日20時37分

2、110年11月22日20時11分

1、8,640

2、7,840

(共計1萬6,480【計算式:8,640+7,840=1萬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璽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38頁反面至139頁反面)

2.陳璽元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40至142頁)

2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23

李彥廷

111年6月19日13時24分

1,410

(起訴書記載1,42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彥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67至69頁)

2.李彥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73頁)

2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24

吳宗恩

111年4月20日18時28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吳宗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19至121頁)

2.吳宗恩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27至129頁)

2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25

劉皓宇

111年5月4日16時41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劉皓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88至190頁)

2.劉皓宇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93至195頁)

2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26

吳柏欣

1、111年1月25日16時57分

2、111年1月25日17時

(起訴書誤載為16時29分、16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9,880

2、60

(共計9,940【計算式:9,880+60=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柏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13至116頁)

2.吳柏欣提出高雄銀行存摺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19至123頁)

2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27

陳徵

111年1月21日16時23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27至128頁)

2.陳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31至135頁)

2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28

湯玉汝

1、111年6月6日17時51分

2、111年6月6日17時52分

1、1萬

2、7,680

(共計1萬7,680【計算式:1萬+7,680=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湯玉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39至140頁)

2.湯玉汝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43至149頁)

2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29

邱光中

110年5月24日7時38分

1萬1,11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光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53至154頁)

2.邱光中提出其郵局存摺翻拍照片、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59至169頁)

230

起訴書附表編號230

陳彥清

111年3月2日12時16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77至278頁)

2.陳彥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79至286頁)

231

起訴書附表編號231

陳奇廷

111年2月23日12時3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奇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87至189頁)

2.陳奇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95至203頁)

232

起訴書附表編號232

吉崙德

111年6月2日10時18分

1萬7,330

本案華南帳戶

1.吉崙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07至208頁)

2.吉崙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11頁)

23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3

林宏洋

110年11月22日13時46分

9,02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宏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53至355頁)

2.林宏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57至363頁)

234

起訴書附表編號234

陳建同

111年2月2日13時54分

1萬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建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61至264頁)

2.陳建同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67至271頁)

235

起訴書附表編號235

蘇子華

110年11月10日21時7分

1萬9,99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子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49頁反面至150頁)

2.蘇子華提出其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52至157頁)

236

起訴書附表編號236

魏千弼

110年12月8日9時5分

2萬2,920

(起訴書誤載為2萬2,29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魏千弼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80頁及其反面)

2.魏千弼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83至93頁)

237

起訴書附表編號238

李孟洲

111年2月9日13時31分

9,26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孟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399至403頁)

2.李孟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07至409頁)

238

起訴書附表編號239

賴玉青

111年5月18日17時37分

8,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賴玉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13至415頁)

2.賴玉青提出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21至433頁)

239

起訴書附表編號240

吳正軒

110年9月8日11時45分

(起訴書誤載0時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7,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正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37至441頁)

2.吳正軒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45至446頁)

240

起訴書附表編號24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丁于庭

110年11月24日1時12分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丁于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5至316頁)

2.丁于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1至312頁)

241

起訴書附表編號243

楊景麟

111年1月14日10時59分

(起訴書誤載為12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景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33頁及其反面)

2.楊景麟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35至237頁)

242

起訴書附表編號244

戴元信

111年1月27日12時5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戴元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36至337頁)

2.戴元信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39至341頁)

243

起訴書附表編號245

劉力仁

111年4月8日23時45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力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90頁反面至91頁反面)

2.劉力仁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92至94頁)

24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5

楊承樵

110年2月25日23時14分

1萬4,87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承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9至10頁)

2.楊承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3頁)

245

起訴書附表編號24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黃鼎淯

111年3月24日9時50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35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鼎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03至104頁)

2.黃鼎淯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08至110頁)

246

起訴書附表編號25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游家凱

110年3月31日23時9分

1萬4,780

本案華南帳戶

1.游家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19至123頁)

2.游家凱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25至131頁)

247

起訴書附表編號25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傅世緯

110年5月25日13時6分

1萬2,040

本案華南帳戶

1.傅世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37至138頁)

2.傅世緯提出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39至142頁)

248

起訴書附表編號252

呂政蔚

110年6月4日21時37分

5,000

本案華南帳戶

1.呂政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49至150頁)

2.呂政蔚提出其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51頁)

249

起訴書附表編號254

李光硯

110年6月30日8時30分

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光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59至161頁)

2.李光硯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58、163至166頁)

250

起訴書附表編號255

盧建豪

110年7月2日18時58分

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盧建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85至187頁)

2.盧建豪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89至201、205頁)

251

起訴書附表編號256

方逸騏

110年7月11日23時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方逸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25至128頁)

2.方逸騏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29至132頁)

252

起訴書附表編號257

沈步璠

1、110年8月5日15時21分

2、110年8月5日15時22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1萬

2、4,85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共計1萬4,850【計算式:1萬+4,850=1萬4,850】)

本案華南帳戶

1.沈步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97至98頁)

2.沈步璠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104至113頁)

253

起訴書附表編號25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黃維秋

110年9月7日22時12分

7,07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維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261至264頁)

2.黃維秋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265至269頁)

254

起訴書附表編號25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陳思瑋

110年11月11日10時50分

2萬6,8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思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79至280頁)

2.陳思瑋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81至282頁)

255

起訴書附表編號26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9

楊政翰

110年11月13日18時9分

1萬9,99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政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189至191頁)

2.楊政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194至199頁)

25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2

俞學良

110年11月19日20時16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俞學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222至223頁)

2.俞學良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230至232頁)

257

起訴書附表編號26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6

戴哲南

110年11月20日11時19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戴哲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65至368頁)

2.戴哲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69至370頁)

258

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李宗祐

110年11月21日8時31分

5,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宗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73至374頁)

2.李宗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259

起訴書附表編號26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8

廖詮智

110年11月21日20時57分

5,94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詮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96至397頁)

2.廖詮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94、399頁)

260

起訴書附表編號26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周昀蔚

110年11月25日11時17分

9,82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昀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7至11頁)

2.周昀蔚提出其富邦銀行存摺封面、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3至17頁)

261

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林柏伸

110年11月26日23時34分

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柏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9至30頁)

2.林柏伸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31至32頁)

262

起訴書附表編號26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黃孟偉

110年11月30日3時9分

8,3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孟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27至328頁)

2.黃孟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39、341頁)

263

起訴書附表編號269

許力元

110年12月1日21時7分

8,05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力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61至62頁)

2.許力元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63至66頁)

264

起訴書附表編號270

張立德

110年12月2日16時35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立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84至385頁)

2.張立德提出其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89至391頁)

265

起訴書附表編號271

盧建勳

110年12月5日17時24分

7,840

(起訴書記載7,85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本案華南帳戶

1.盧建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50至351頁)

2.盧建勳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52頁)

266

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林承緯

1、110年12月5日23時5分

2、111年2月21日21時43分

3、111年2月26日22時2分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3萬4,000

2、5萬

3、2萬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0萬4,000【計算式:3萬4,000+5萬+2萬=10萬4,00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承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57至359頁)

2.林承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67至373頁)

26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3

周奕亘

110年12月6日9時27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奕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至5頁)

2.周奕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至13頁)

268

起訴書附表編號274

劉哲銘

110年12月11日12時56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哲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69至70頁)

2.劉哲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71至78頁)

269

起訴書附表編號27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黃怡挺

110年12月19日15時20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怡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6至47頁)

2.黃怡挺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52至55頁)

270

起訴書附表編號27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廖英傑

1、110年12月30日11時51分

2、111年2月26日9時18分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2月30日11時30分、111年2月26日9時30分)

1、7,840

2、1萬350

(起訴書記載1萬8,190)

(共計1萬8,190【計算式:7,840+1萬350=1萬8,19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英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62至63頁)

2.廖英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69至72頁)

271

起訴書附表編號27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吳怡慧

111年1月25日19時46分

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怡慧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06至108頁)

2.吳怡慧提出其匯款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2頁)

272

起訴書附表編號27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曾芷芃

曾語彤 下單後委託其胞姊曾芷芃匯款)

111年1月26日21時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芷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7至118頁)、曾語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9至120頁)

2.曾芷芃提出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曾語彤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29至139頁)

273

起訴書附表編號27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邱顯桓

111年1月29日21時36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顯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79至80頁)

2.邱顯桓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91至101頁)

274

起訴書附表編號280

黃世傑

111年2月6日20時18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世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51至152頁)

2.黃世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53至159頁)

275

起訴書附表編號28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陳思宇

111年2月7日10時49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思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59至161頁)

2.陳思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65至168頁)

276

起訴書附表編號282

林永立

1、111年2月8日20時45分

2、111年3月25日14時3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9,940

2、5,74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萬5,680【計算式:9,940+5,740=1萬5,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永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62至163頁)

2.林永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70至176頁)

277

起訴書附表編號283

林建安

111年2月8日23時13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建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79至381頁)

2.林建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82頁)

27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黃霈濬

1、111年2月10日15時48分

2、111年2月10日15時51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9,940

2、7,84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萬7,780【計算式:9,940+7,840=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霈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87至189、191至192頁)

2.黃霈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79至183頁)

279

起訴書附表編號28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楊庭偉

111年2月10日23時3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庭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03至205頁)

2.楊庭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07至210頁)

280

起訴書附表編號28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曾琣仁

1、111年2月18日17時43分

2、111年6月16日8時48分

(起訴書誤載111年2月18日21時20分,應更正如上)

1、1萬340

2、7,740

(起訴書僅記載1萬8,080,應補充更正如上)

(共計1萬8,080【計算式:1萬340+7,740=1萬8,08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琣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30至332頁)

2.曾琣仁提出其高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38至351頁)

281

起訴書附表編號28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鄒曜宇

111年2月19日8時8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鄒曜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33至234頁)

2.鄒曜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35至237頁)

282

起訴書附表編號28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3

史康亞

111年2月19日9時53分

1萬280

本案華南帳戶

1.史康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45至246頁)

2.史康亞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47至250頁)

283

起訴書附表編號28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謝秉修

111年2月19日14時24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秉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12至213頁)

2.謝秉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18至219頁)

284

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李建毅

111年2月20日15時55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建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23至225頁)

2.李建毅提出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31至239頁)

285

起訴書附表編號29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黃建誌

111年2月20日18時50分

1萬35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建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48至249頁)

2.黃建誌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51頁)

286

起訴書附表編號29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許仲君

111年2月21日17時50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仲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317至319頁)

2.許仲君提出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321至323頁)

287

起訴書附表編號29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蘇柏翰

111年2月21日22時2分

1萬29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柏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59至260頁)

2.蘇柏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63至265頁)

288

起訴書附表編號294

江政逸

111年2月22日20時38分

1萬350

本案華南帳戶

1.江政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75至276頁)

2.江政逸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81至287頁)

28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郭泓志

111年2月26日13時34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郭泓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91至293頁)

2.郭泓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95至297頁)

290

起訴書附表編號296

葉柏毅

111年2月26日16時27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葉柏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3至34頁)

2.葉柏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5至36頁)

291

起訴書附表編號29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0

吳坤樺

111年3月15日0時29分

8,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坤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97至398頁)

2.吳坤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99至402頁)

292

起訴書附表編號29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鄭凱文

1、110年10月15日17時19分

2、110年10月16日1時48分

3、110年10月16日22時30分

4、111年3月15日11時54分

(起訴書僅記載第4筆時間,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5萬

2、4萬6,000

3、1萬6,000

4、3萬4,300

(起訴書僅記載第4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4萬6,300【計算式:5萬+4萬6,000+1萬6,000+3萬4,300=14萬6,300】)

1、本案華南帳戶

2、本案華南帳戶

3、本案華南帳戶

4、本案中信帳戶(起訴書誤載本案華南帳戶)

1.鄭凱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61頁)

2.鄭凱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出貨單據(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62至373頁)

293

起訴書附表編號299

葉睿騏

111年3月26日0時32分

(起訴書誤載0時)

1萬290

本案華南帳戶

1.葉睿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17至419頁)

2.葉睿騏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31、432頁)

294

起訴書附表編號300

志祥

1、111年4月8日11時8分

2、111年4月9日19時56分

3、111年4月10日19時31分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3萬

2、3萬

3、3,920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6萬3,920【計算式:3萬+3萬+3,920=6萬3,92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志祥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至10頁)

2.張志祥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5至25頁)

295

起訴書附表編號30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傅正貴

111年4月24日14時37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傅正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76至377頁)

2.傅正貴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79至384頁)

296

起訴書附表編號30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唐家麒

111年4月28日0時22分

1萬6,080

本案華南帳戶

1.唐家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73至74頁)

2.唐家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71、75頁)

297

起訴書附表編號303

立翔

111年4月28日18時55分

3萬3,160

本案中信帳戶

1. 李立翔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33至136頁)

2.李立翔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37至140頁)

298

起訴書附表編號304

陳崇倫

111年4月28日21時20分

1萬6,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崇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3至95頁)

2.陳崇倫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7至109頁)

299

起訴書附表編號30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琮永

111年4月30日21時8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 張琮永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91至392頁)

2.張琮永提出其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93至396頁)

30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1

黃敬程

111年5月9日9時4分

(起訴書誤載為9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敬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29至130頁)

2.黃敬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43至147頁)

301

起訴書附表編號30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洪宇新

111年5月14日23時29分

4,240

本案中信帳戶

1.洪宇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01至202頁)

2.洪宇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13、215頁)

302

起訴書附表編號30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王惠生

111年5月17日22時25分

4,240

本案中信帳戶

1.王惠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40至242頁)

2.王惠生提出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48至250頁)

303

起訴書附表編號30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吳孟翰

111年5月19日21時7分

5,7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孟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66至168頁)

2.吳孟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73頁)

304

起訴書附表編號31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黃博雍

111年5月23日0時21分

3萬5,7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博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81至182頁)

2.黃博雍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90至191頁)

305

起訴書附表編號31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蘇郁珊

111年5月27日22時24分

(起訴書誤載為22時21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7,790

本案中信帳戶

1.蘇郁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13至315頁)

2.蘇郁珊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19至327頁)

306

起訴書附表編號31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郭柏暘

111年5月29日12時45分

7,840

(起訴書記載7,85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本案華南帳戶

1.郭柏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98至199頁)

2.郭柏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200至201頁)

307

起訴書附表編號31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4

廖紘毅

111年6月1日18時14分

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紘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31至233頁)

2.廖紘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35至238頁)

308

起訴書附表編號3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2

陳建宇

1、111年6月3日8時54分

2、111年6月6日19時48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併辦意旨書已補充,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6萬3,920

2、1萬5,98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併辦意旨書已補充,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7萬9,900【計算式:6萬3,920+1萬5,980=7萬9,90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287至289頁)

2.陳建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297至303頁)

309

起訴書附表編號31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書杰

111年6月6日14時48分

(起訴書記載15時)

1萬7,26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書杰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11至315頁)

2.張書杰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19至323頁)

310

起訴書附表編號316

黄靖軒

111年6月9日10時6分

1萬4,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黄靖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61至262頁)

2.黄靖軒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63頁)

31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6

范喬凱

111年6月10日21時33分

1萬6,580

本案華南帳戶

1.范喬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71至272頁)

2.范喬凱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75至277頁)

312

起訴書附表編號318

林政緯

111年6月14日16時7分

1萬5,9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政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55至356頁)

2.林政緯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67至370頁)

313

起訴書附表編號31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7

彭俊中

111年6月14日19時33分

1萬5,480

本案華南帳戶

1.彭俊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72至373頁)

2.彭俊中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314

起訴書附表編號237、320( 陳彥甫陳國丞 之告訴代理人,見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51頁)

陳國丞

111年6月15日23時39分

8,1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47至349頁)

2.陳彥甫提出之委任書(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349頁)、陳國丞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51、359至367頁)

315

起訴書附表編號32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陳裕仁

111年6月17日0時

7,740

本案中信帳戶

1.陳裕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28至431頁)

2.陳裕仁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36頁)

附表2: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1編號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1編號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1編號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1編號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1編號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1編號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1編號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1編號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1編號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1編號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1編號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1編號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1編號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1編號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8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1編號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1編號1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1編號1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6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1編號1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1編號1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1編號2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1編號2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1編號2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1編號2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1編號2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1編號2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1編號2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1編號2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1編號2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1編號2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1編號3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1編號3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1編號3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1編號3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1編號3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1編號3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9,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1編號3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1編號3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1編號3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1編號3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1編號4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1編號4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1編號4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1編號4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1編號4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1編號4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1編號4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1編號4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1編號4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1編號4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1編號5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1編號5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1編號5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3,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1編號5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1編號5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1編號5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1編號5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1編號5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1編號5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1編號5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1編號6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9,3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附表1編號6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附表1編號6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附表1編號6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1編號6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1編號6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1編號6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1編號6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附表1編號6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附表1編號6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附表1編號7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附表1編號7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附表1編號7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附表1編號7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附表1編號7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附表1編號7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附表1編號7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附表1編號7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附表1編號7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附表1編號7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附表1編號8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3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附表1編號8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附表1編號8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附表1編號8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附表1編號8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附表1編號8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附表1編號8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附表1編號8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附表1編號8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附表1編號8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附表1編號9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附表1編號9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附表1編號9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附表1編號9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附表1編號9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附表1編號9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附表1編號9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附表1編號9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附表1編號9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1,9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附表1編號9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附表1編號10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附表1編號10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附表1編號10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

附表1編號10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附表1編號10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附表1編號10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

附表1編號10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附表1編號10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附表1編號10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附表1編號10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附表1編號1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附表1編號1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附表1編號1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附表1編號1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附表1編號1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附表1編號1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7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附表1編號11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附表1編號11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附表1編號11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附表1編號11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附表1編號12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附表1編號12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附表1編號12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附表1編號12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附表1編號12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附表1編號12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附表1編號12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附表1編號12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7,3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附表1編號12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附表1編號12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附表1編號13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附表1編號13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附表1編號13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附表1編號13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附表1編號13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附表1編號13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附表1編號13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附表1編號13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附表1編號13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附表1編號13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3,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

附表1編號14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附表1編號14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附表1編號14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附表1編號14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附表1編號14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附表1編號14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附表1編號14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附表1編號14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附表1編號14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附表1編號14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附表1編號15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附表1編號15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附表1編號15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

附表1編號15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

附表1編號15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

附表1編號15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

附表1編號15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

附表1編號15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

附表1編號15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

附表1編號15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附表1編號16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附表1編號16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附表1編號16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附表1編號16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附表1編號16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附表1編號16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附表1編號16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附表1編號16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附表1編號16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附表1編號16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附表1編號17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1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附表1編號17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

附表1編號17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

附表1編號17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4

附表1編號17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附表1編號17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附表1編號17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5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附表1編號17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附表1編號17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附表1編號17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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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編號18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

附表1編號18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2

附表1編號18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3

附表1編號18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4

附表1編號18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

附表1編號18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6

附表1編號18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2,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7

附表1編號18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8

附表1編號18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9

附表1編號18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

附表1編號19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1

附表1編號19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2

附表1編號19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3

附表1編號19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4

附表1編號19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5

附表1編號19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6

附表1編號19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

附表1編號19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8

附表1編號19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

附表1編號19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

附表1編號20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1

附表1編號20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1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

附表1編號20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3

附表1編號20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0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4

附表1編號20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5

附表1編號20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6

附表1編號20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7

附表1編號20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8

附表1編號20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9

附表1編號20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

附表1編號2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

附表1編號2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2

附表1編號2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3

附表1編號2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4

附表1編號2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

附表1編號2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6

附表1編號21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7

附表1編號21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8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

附表1編號21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

附表1編號21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

附表1編號22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

附表1編號22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2

附表1編號22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

附表1編號22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4

附表1編號22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5

附表1編號22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6

附表1編號22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

附表1編號22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8

附表1編號22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9

附表1編號22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1,1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

附表1編號23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1

附表1編號23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2

附表1編號23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3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3

附表1編號23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4

附表1編號23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5

附表1編號23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6

附表1編號23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7

附表1編號23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8

附表1編號23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9

附表1編號23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

附表1編號24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1

附表1編號24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2

附表1編號24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3

附表1編號24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4

附表1編號24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5

附表1編號24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6

附表1編號24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7

附表1編號24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8

附表1編號24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9

附表1編號24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

附表1編號25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1

附表1編號25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2

附表1編號25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3

附表1編號25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4

附表1編號25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5

附表1編號25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6

附表1編號25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7

附表1編號25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8

附表1編號25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9

附表1編號25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

附表1編號26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8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1

附表1編號26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2

附表1編號26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3

附表1編號26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4

附表1編號26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5

附表1編號26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6

附表1編號26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7

附表1編號26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8

附表1編號26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9

附表1編號26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

附表1編號27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1

附表1編號27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2

附表1編號27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3

附表1編號27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4

附表1編號27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5

附表1編號27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6

附表1編號27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7

附表1編號27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8

附表1編號27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9

附表1編號27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

附表1編號28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1

附表1編號28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2

附表1編號28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3

附表1編號28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4

附表1編號28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5

附表1編號28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6

附表1編號28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7

附表1編號28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8

附表1編號28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9

附表1編號28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

附表1編號29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1

附表1編號29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2

附表1編號29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1,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3

附表1編號29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4

附表1編號29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1,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5

附表1編號29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6

附表1編號29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7

附表1編號29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8

附表1編號29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9

附表1編號29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

附表1編號30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1

附表1編號30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2

附表1編號30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3

附表1編號30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4

附表1編號30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5

附表1編號30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6

附表1編號30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7

附表1編號30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8

附表1編號30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萬9,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9

附表1編號30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

附表1編號3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1

附表1編號3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2

附表1編號3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3

附表1編號3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4

附表1編號3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5

附表1編號3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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