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257、47258、47259、47260、4726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0131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宇翔犯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扣案之電腦主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台、本案華南帳戶存摺14本、本案華南帳戶提款卡、本案中信帳戶提款卡各1張、手機1支均沒收。
事 實
簡宇翔明知其自身財力狀況不佳,實際上無法穩定及長期取得低於其對外販售價格之電玩主機、配件、公仔、模型等物,倘以高買低賣之模式進行交易,因自身財力不佳而無多餘資金可以補足差額,勢必會發生供貨不足或無以供貨,亦無從退款之情,但其為取得現金供己使用,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在其前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租屋處,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路,以會員帳號「gn00000000」、「candy4159」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張貼販售電玩主機、配件、公仔、模型等商品之訊息,致如附表1所示之被害人瀏覽前開網站訊息後,陷於錯誤而預購商品,並分別於附表1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1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簡宇翔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內。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簡宇翔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181至187頁、本院訴字卷第386、391頁),並有如附表1「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本案華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4725號卷一第89至355頁)、本案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5273號卷六第285至355頁)、露天拍賣會員帳號gn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手機發送認證紀錄(見偵字第30131號卷第30至31頁)、露天拍賣會員帳號candy4159號帳戶之會員資料、手機發送認證紀錄(見偵字第30131號卷第33至34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字第35662卷六第322頁)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又起訴書附表編號247、253、249、261、241所示之事實,係重複記載附表中其他被害人之同一事實,顯屬贅載,並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是本判決附表1編號與起訴書附表編號有所不同,如附表1「起訴及併辦編號」欄所示,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3款之文字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1編號1至3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三)本案如附表1編號9、13、14、20、26、27、35、38、52、60、98、106、111、115、118、123、124、127、128、133、139、153、158、176、182、186、193、199、201至203、222、226、228、252、266、270、276、278、280、292、294、308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欺而分別於不同時間匯付款項,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該數個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就各該被害人應各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所為如附表1編號1至315所示之犯行,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行為與侵害法益各自獨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131號併辦意旨書所示之案件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各該犯罪事實相同(詳見本判決附表1「起訴及併辦編號」欄所載),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軌賺取財物,反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31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實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取之款項,及其之前科等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本院訴字卷第392頁)、犯後坦承犯行,有以下述沒收部分(一)、2.所示之方式彌補部分被害人之損害,然除該等部分外無能力賠償(見本院訴字卷第392頁),並參酌被害人之意見(見本院訴字卷第25至184、197至199、201至210、269至319、329至333、386、409至43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罪型態及罪質單一,法益侵害重複性甚高,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及其犯罪目的均為貪圖不法利益之整體不法態樣,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戒。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實際合法發還,係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犯罪所得雖非原物發還被害人,但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得全部或一部之滿足,犯罪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該部分之財產利益,則該全部或一部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經查:
1.如附表1編號1至7、9至291、293、295、296、298至315「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至如附表1編號8之被害人有於111年5月25日自被告處收到價值新臺幣(下同)6,680元之商品,然仍有價值1萬3,360元之商品未到貨;如附表1編號292之被害人後續有自被告處收到4隻公仔及1隻公仔之退款,然仍有價值4萬1,800元之商品未到貨或退款;如附表1編號294之被害人有於111年6月3日自被告處收到2台遊戲主機,然仍有價值3萬1,960元之商品未到貨;如附表1編號297之害人後續有自被告處收到1台遊戲主機,然仍有價值1萬6,580元之商品未到貨等情,經該等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15至316頁、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61頁、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至10頁、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33至136頁)。然就附表1編號8、292、294、297所示之被害人尚未收受被告出貨或退款部分之款項,仍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已出貨或退款之部分,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堪認被告已出貨或退款之部分已滿足被害人因被告本案犯罪所形成之部分民事法請求權,是此部分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而依該法第2條,該法所指之詐欺犯罪包含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被告本案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即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查扣案之電腦主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台、本案華南帳戶存摺14本、本案華南帳戶提款卡、本案中信帳戶提款卡各1張、手機1支均為被告本案犯行所有,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393頁),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之其餘物品,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明煌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起訴及併辦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247
110年3月5日15時58分
1萬4,85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尉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195至197頁)
2.趙尉廷提出其台新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201至203頁)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0年4月14日22時29分
6,060
本案華南帳戶
1.安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207至208頁)
2.安毅提出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211至213頁)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0年6月23日23時42分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淑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69至70頁)
2.黃淑婷提出其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71至75頁)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0年7月1日13時16分
1萬6,7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建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至32頁)
2.吳建霖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訂單明細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5頁反面至37頁)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0年7月2日12時25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7月1日20時57分、110年7月1日20時58分、110年7月1日10時59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萬340
(起訴書誤載6,780、6,780、6,78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其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9頁反面至40頁)
2.吳其昀提出其第一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42頁反面至50頁)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張 博智
110年7月4日12時5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7月4日00時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6,7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博智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54至55頁)
2.張博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58頁反面至62頁)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1年2月5日16時26分
1萬4,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亨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03至308頁)
2.陳亨翔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11頁)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0年7月9日21時43分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仕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15至316頁)
2.陳仕閔提出其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擷圖、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77至78頁)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10年7月9日23時38分
(起訴書誤載23時33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110年7月9日23時43分
3、110年7月9日23時47分
1、6,740
2、6,740
3、6,740
(起訴書均誤載為6,78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共計2萬220【計算式:6,740+6,740+6,740=2萬22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冠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27至331頁)
2.陳冠學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一第337至385頁)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0年7月10日21時26分
(起訴書誤載7月9日21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3,3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26頁反面至127頁)
2.陳彥維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30至133頁)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0年7月13日14時11分
6,740
本案華南帳戶
1.薛雯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02頁正、反面)、 薛雅云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00至101頁)
2.薛雯心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09至110頁)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0年7月29日19時2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宗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53至155頁)
2.吳宗遠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57至161頁)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10年9月10日1時40分
(起訴書誤載2時31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111年6月23日5時9分
1、7,050
2、1萬7,190
(共計2萬4,240【計算式7,050+1萬7,190=2萬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鄭皓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15頁反面至116頁反面)
2.鄭皓尹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18頁反面至122頁)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0年9月14日20時14分
2、110年11月20日3時47分
3、111年2月18日21時15分
(起訴書誤載21時4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8,640
2、7,840
3、1萬350
(共計2萬6,830【計算式8,640+7,840+1萬350=2萬6,83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冠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23至124頁)
2.趙冠雄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33至137頁反面)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0年9月22日15時4分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協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2.王協臨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09至218頁)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0年10月8日6時51分
1萬7,69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桔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77頁反面至179頁)
2.黃桔隆提出其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81頁及其反面、184至185頁)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0年10月31日3時34分
2萬3,650
本案華南帳戶
1.陸麒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00頁反面至201頁反面)
2.陸麒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0年11月3日19時21分
(起訴書記載19時-20時【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9,99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祐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49至250頁)
2.李祐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51至254頁)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0年11月7日21時11分
2萬6,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師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15頁反面至217)
2.趙師賢提出其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20至224頁)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原名 張宏逸 )
1、110年11月10日19時22分
2、110年11月11日15時24分
1、7,060
2、1萬9,960
(共計2萬7,020【計算式:7,060+1萬9,960=2萬7,02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宏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27至229頁)
2.張宏億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37至242頁)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0年11月11日17時9分
4,5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致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55至57頁)
2.吳致達提出其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61至65頁)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0年11月11日19時39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碩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44頁反面至245頁)
2.李碩杰提出其匯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47頁反面至249頁)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張 峻豪
110年11月11日22時40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峻豪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59至160頁)
2.張峻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62至163頁)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0年11月12日16時57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炫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0頁反面至251頁)
2.曾炫貴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4頁反面)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10年11月15日20時39分
(起訴書誤載為20時44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昱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45至346頁)
2.陳昱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39至341、347至348頁)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110年11月17日12時58分
2、110年11月23日15時22分
1、1萬9,960
2、7,840
(共計2萬7,800【計算式:1萬9,960+7,840=2萬7,80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孝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06至307頁)
2.林孝先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12至315頁)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110年11月20日1時20分
2、110年11月20日1時22分
3、110年11月20日21時54分
1、7,780
2、80
3、1,940
(共計:9,800【計算式:7,780+80+1,940=9,800】
本案華南帳戶
1.賴建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97頁反面至198頁)
2.賴建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99至201頁)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110年11月22日18時51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炳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2.李炳焜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67至187頁)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10年11月26日20時52分
9,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褚士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91至192頁)
2.褚士鋒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195至201頁)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110年11月27日17時6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家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至3頁)
2.劉家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4頁)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10年11月27日19時31分
1萬7,48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瑋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6至7頁)
2.許瑋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0至11頁)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111年1月1日16時24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宗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0至191頁)
2.曾宗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1至193頁)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110年12月4日19時11分
9,18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偉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54至55頁)
2.趙偉博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57頁)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110年12月5日18時32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華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60頁反面至61)
2.曾華翊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63至68頁)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1、110年12月7日16時13分
2、111年2月25日22時22分
3、111年3月12日13時46分
4、111年6月25日18時7分
1、9,240
2、1萬340
3、1萬140
4、3萬
(共計5萬9,720【計算式:9,240+1萬340+1萬140+3萬=5萬9,720】)
本案華南帳戶
1.蕭瑞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70頁反面至72頁)
2.蕭瑞麟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76至78頁)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110年12月9日18時29分
2萬2,88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家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94頁反面至95頁)
2.張家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99至107頁)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110年12月18日15時53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惇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343至344頁)
2.林惇瑜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347至348頁)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110年12月23日17時16分
2、111年4月7日21時56分
1、4,540
2、1萬7,860
(起訴書記載4,555、1萬7,875,均包含15元手續費,均予以扣除,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共計2萬2,400【計算式:4,540+1萬7,860=2萬2,400】)
本案華南帳戶
1.譚凱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34頁反面至135頁反面)
2.譚凱駿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38至140頁)
39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0年12月24日12時18分
2萬2,88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浚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6頁反面至147)
2.蘇浚龍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9頁反面)
40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10年12月24日14時35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柏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1至142頁)
2.陳柏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4至145頁)
41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10年12月27日19時19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翁志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54頁及其反面)
2.翁志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55至170、174頁)
42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10年12月28日19時5分
8,680
本案華南帳戶
1.于善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82頁及其反面)
2.于善任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86至189頁)
43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10年12月8日22時26分
(起訴書誤載為22時16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萬2,80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泓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445至446頁)
2.陳泓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73號卷二第449至466頁)
44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11年1月14日19時6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冠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41至243頁)
2.林冠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46至250頁)
45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11年1月19日18時47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軒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54頁反面至255頁)
2.吳軒豪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55頁反面至256頁)
46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11年1月23日15時8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姚明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81頁及其反面)
2.姚明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84頁反面至287頁)
47
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11年1月25日18時57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孟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88頁反面至289頁)
2.李孟軒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91頁)
48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111年1月27日9時45分
2萬2,800
本案華南帳戶
1.顏良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47至48頁)
2.顏良旭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51至60頁)
49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111年1月28日15時33分
(起訴書記載15時至16時【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4,0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宗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36頁及其反面)
2.林宗億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37至41頁)
50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111年1月28日16時40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金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頁反面至18頁反面)
2.林金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至20頁)
51
起訴書附表編號51
111年1月28日15時4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傅若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2頁反面至23頁)
2.傅若婷提出其日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5頁反面至32頁)
52
起訴書附表編號52
張 大安
1、111年2月1日15時58分
2、111年2月2日22時5分
3、111年2月2日21時22分
(起訴書誤載22時6分)
1、1萬7,680
2、1萬7,680
3、1萬7,680
(共計:5萬3,040【計算式:1萬7,680+1萬7,680+1萬7,680=5萬3,0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大安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59頁及其反面)
2.張大安提出其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62至63頁)
53
起訴書附表編號53
111年2月3日15時35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建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74至75頁)
2.陳建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78至80頁)
54
起訴書附表編號54
111年2月5日20時1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阮紀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81頁反面至82頁反面)
2.阮紀翔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86至88頁)
55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111年2月6日7時54分
(起訴書誤載為7時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柏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96頁及其反面)
2.黃柏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99至100頁)
56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11年2月6日9時34分
(起訴書誤載為9時2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13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孝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89頁反面至90頁)
2.林孝鴻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93至94頁)
57
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11年2月8日0時54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蕭安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09頁反面至110頁)
2.蕭安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10至114頁)
58
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11年2月9日17時2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葉汶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17頁反面至118頁)
2.葉汶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19至120頁)
59
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11年2月11日14時36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思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259至262頁)
2.吳思慶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265至279頁)
60
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111年2月16日17時32分
2、111年2月16日18時32分
1、1萬4,660
2、1萬4,660
(共計:2萬9,320【計算式:1萬4,660+1萬4,660=2萬9,32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中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55頁反面至156頁反面)
2.李中正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57至158頁)
61
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11年2月18日7時48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余祈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7頁反面至168頁)
2.余祈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70至171頁)
62
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11年2月18日18時57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景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73頁反面至174頁)
2.劉景泰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76至178頁)
63
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11年2月19日23時48分
1萬7,130
本案華南帳戶
1.蔡佳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6頁反面至297頁)
2.蔡佳興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8至299頁)
64
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11年2月22日9時54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奎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87頁反面至188頁)
2.劉奎府提出其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1至192頁)
65
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11年2月23日8時3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建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08頁反面至209頁反面)
2.周建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0至211頁)
66
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1年2月23日16時39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皓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三第409至411頁)
2.王皓平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05至206頁)
67
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年2月24日11時47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柏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25頁反面至226頁反面)
2.林柏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30至234頁)
68
起訴書附表編號68
111年2月24日17時4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侯又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9頁反面至220頁)
2.侯又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23至224頁)
69
起訴書附表編號69
111年2月28日20時6分
(起訴書記載20時至21時間【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簡柏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34頁反面至136頁)
2.簡柏昌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39頁)
70
起訴書附表編號70
111年3月4日11時1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鄭琇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2頁反面至3頁)
2.鄭琇萍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6至14頁)
71
起訴書附表編號71
111年3月5日0時31分
(起訴書誤載為00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經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21至22頁)
2.周經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25至26頁)
72
起訴書附表編號72
111年3月5日23時44分
1萬4,660
本案中信帳戶
1.林靖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15頁及其反面)
2.林靖軒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17至19頁)
73
起訴書附表編號73
111年3月11日23時21分
9,960
本案中信帳戶
1.江睿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99至301頁)
2.江睿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03至304頁)
74
起訴書附表編號74
111年3月14日10時47分
1萬350
本案中信帳戶
1.張景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0頁及其反面)
2.張景棠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2頁)
75
起訴書附表編號75
111年3月16日13時56分
(起訴書記載13時-14時【詳細時間不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680
(起訴書誤載為1萬7,865,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本案中信帳戶
1.陳立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77至380頁)
2.陳立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81頁)
76
起訴書附表編號76
陳柔 均
111年3月16日17時58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 陳柔均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45頁反面至46頁反面)
2.陳柔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48至50頁)
77
起訴書附表編號77
111年3月17日21時3分
(起訴書誤載為21時4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任廣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52頁反面至53頁反面)
2.任廣治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56至57頁)
78
起訴書附表編號78
111年3月23日19時2分
(起訴書為載19時7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洪琨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69至70頁)
2.洪琨淯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75至79頁)
79
起訴書附表編號79
111年3月31日12時10分
(起訴書誤載12時21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赫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16頁及其反面)
2.曾赫隆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18頁)
80
起訴書附表編號80
章 曉航
111年4月2日14時58分
1萬7,330
本案華南帳戶
1. 章曉航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0頁反面至82頁)
2.章曉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3至85頁)
81
起訴書附表編號81
111年4月4日15時27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欽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8頁反面至89頁)
2.張欽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87至88頁)
82
起訴書附表編號82
111年4月9日4時7分
5,7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逸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7至38頁)
2.陳逸豪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9至47頁)
83
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1年4月9日23時16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云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99頁及其反面)
2.謝云皓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102至104頁)
84
起訴書附表編號84
111年4月16日17時49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吳威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84至85頁)
2.吳威霆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91至92頁)
85
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1年4月19日12時53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陳鎔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頁及其反面)
2.陳鎔如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0頁)
86
起訴書附表編號86
111年4月27日8時17分
5,680
本案中信帳戶
1.吳季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41頁反面至142頁)
2.吳季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45至147頁)
87
起訴書附表編號87
(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41雖姓名相同,但匯款時間、金額均不同)
110年11月12日21時3分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孫逸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四第203至205頁)
2.孫逸仁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四第209至215頁)
88
起訴書附表編號88
111年5月7日13時33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陸宗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3至94頁)
2.陸宗慶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4頁反面)
89
起訴書附表編號89
111年5月11日2時19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温珮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20頁及其反面)
2.温珮妤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21至123頁)
90
起訴書附表編號90
111年5月14日12時17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聶村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42頁反面至143頁)
2.聶村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46至149頁)
91
起訴書附表編號91
111年5月15日14時22分
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富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35頁及其反面)
2.楊富翔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40至141頁)
92
起訴書附表編號92
111年5月16日13時31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李崇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50頁反面至151頁)
2.李崇豪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54至157頁)
93
起訴書附表編號93
111年5月17日14時58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鴻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58頁反面至159頁反面)
2.邱鴻斌提出其 國泰 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62至168頁)
94
起訴書附表編號94
111年5月23日9時6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薛宇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69至170頁)
2.薛宇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72頁)
95
起訴書附表編號95
111年5月25日21時57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盧昇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89頁及其反面)
2.盧昇隆提出其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92至195頁)
96
起訴書附表編號96
111年5月27日22時48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元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01至202頁)
2.許元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03至206頁)
97
起訴書附表編號97
111年5月28日13時58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鐘振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21頁反面至222頁)
2.鐘振家提出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22頁反面)
98
起訴書附表編號98
1、111年6月1日13時28分
2、111年6月6日15時12分
1、1萬9,090
2、2萬2,880
(共計:4萬1,970【計算式:1萬9,090+2萬2,880=4萬1,97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世松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0至231頁面)
2.邱世松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4至238頁)
99
起訴書附表編號99
111年6月4日19時56分
1萬5,06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騎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63至264頁)
2.王騎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65至267頁)
10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0
張 玉誠
111年6月4日20時26分
8,8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玉誠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84頁反面至285頁)
2.張玉誠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87至289頁)
101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
111年6月7日23時38分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易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16頁反面至318頁)
2.李易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21至325頁)
102
起訴書附表編號102
111年6月13日17時19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榆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37頁及其反面)
2.周榆庭提出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38至347頁)
103
起訴書附表編號103
111年6月14日0時58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高偉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五第117至118頁)
2.高偉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273號卷五第113、119頁)
104
起訴書附表編號104
111年6月14日11時57分
7,790
(起訴書記載7,80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本案中信帳戶
1.陳明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五第123至124頁)
2.陳明俊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72至273頁)
105
起訴書附表編號105
111年6月14日13時27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伯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78至379頁)
2.周伯諱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86至388頁)
106
起訴書附表編號106
1、111年6月14日15時9分
2、111年6月19日20時26分
1、1,240
2、1,180
(共計:2,420【計算式:1,240+1,180=2,420】)
本案華南帳戶
1.游士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63頁反面至364頁反面)
2.游士瑩提出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67至368頁)
107
起訴書附表編號107
111年6月14日15時47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炤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至3頁)
2.陳炤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存摺影本(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9至14頁)
108
起訴書附表編號108
張 宸榕
111年6月16日18時8分
6,56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宸榕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33頁反面至34頁)
2.張宸榕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35至40頁)
10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111年6月22日20時4分
1,410
本案華南帳戶
1.戴豪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85至86頁)
2.戴豪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90至91頁)
1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10
張 博瑞
110年7月9日18時5分
6,74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博瑞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5頁反面至86頁反面)
2.張博瑞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8至89頁)
1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1
1、110年12月3日16時49分
2、111年6月16日15時22分
3、111年6月27日12時37分
1、7,840
2、4,050
3、4,050
(共計:1萬5,940【計算式:7,840+4,050+4,050=1萬5,940】)
本案華南帳戶
1.傅明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0頁反面至31頁反面)
2.傅明榮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2頁反面至36頁反面)
1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111年3月2日19時43分
1萬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治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40頁反面至241頁反面)
2.曾治翰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43至245頁)
1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13
111年6月1日0時32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爾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39頁反面至240頁)
2.邱爾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43至244頁)
1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14
張 瑞芳
111年5月15日9時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瑞芳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27至230頁)
2.張瑞芳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31至236頁)
1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15
1、110年11月25日13時54分
(起訴書記載14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2、111年1月28日9時12分
3、111年2月21日12時12分
1、8,440
2、9,940
3、1萬350
(共計:2萬8,730【計算式:8,440+9,940+1萬350=2萬8,730】)
本案華南帳戶
1.任根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5至6頁)
2.任根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10至11頁)
1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16
111年6月18日15時9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筱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59至60頁)
2.王筱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66至69頁)
1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17
110年11月23日17時32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永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2.吳永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65至367頁)
1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18
1、110年8月3日20時35分
2、110年8月3日20時36分
3、110年8月17日19時39分
4、110年8月17日19時41分
5、110年8月22日18時44分
1、7,260
2、5,190
3、7,980
4、2,780
5、2,680
(共計2萬5,890【計算式:7,260+5,190+7,980+2,780+2,680=2萬5,89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政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66頁反面至167頁)
2.謝政融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71至177頁)
1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19
111年5月5日12時16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王拓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86頁及其反面)
2.王拓白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87至89頁)
120
起訴書附表編號120
110年12月22日9時58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禮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28至129頁反面)
2.楊禮豪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
121
起訴書附表編號121
111年6月4日3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時間,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2頁)
8,83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偉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75頁反面至277頁)
2.謝偉傑提出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80至282頁)
12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2
110年11月18日15時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鴻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76頁及其反面)
2.陳鴻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3至284頁)
123
起訴書附表編號123
1、110年8月12日11時11分
2、110年8月14日17時1分
(起訴書誤載為11時20分、17時1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7,640
2、1萬5,840
(共計2萬3,480【計算式:7,640+1萬5,840=2萬3,4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啓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89至190頁)
2.林啓仁提出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91至192頁)
124
起訴書附表編號124
張 峻銘
1、111年5月28日15時1分
2、111年6月16日1時29分
1、2萬6,620
2、9,080
(共計:3萬5,700【計算式:2萬6,620+9,080=3萬5,700】)
1、本案中信帳戶
2、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峻銘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43至345頁)
2.張峻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47至350頁)
125
起訴書附表編號125
111年6月13日22時38分
3,960
本案中信帳戶
1.劉裕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01至402頁)
2.劉裕聖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貼文之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06至408頁)
126
起訴書附表編號126
111年5月20日20時8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俊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87至289頁)
2.李俊龍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91至294頁)
127
起訴書附表編號127
1、111年1月1日2時14分
2、111年1月26日20時11分
3、111年2月28日9時56分
1、1萬7,080
2、9,940
3、1萬350
(共計:3萬7,370【計算式:1萬7,080+9,940+1萬350=3萬7,37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得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5頁反面至196頁)
2.劉得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99至202頁)
128
起訴書附表編號128
1、110年4月10日21時20分
2、110年4月10日21時20分
1、1萬
2、4,850
(共計1萬4,850【計算式:1萬+4,850=1萬4,85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君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3至36頁)
2.林君豪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至43頁)
129
起訴書附表編號129
111年6月5日14時23分
1,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威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0至291頁)
2.林威廷提出其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293頁正、反面)
130
起訴書附表編號130
111年1月13日14時1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賴育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24頁及其反面)
2.賴育聖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27至231頁)
131
起訴書附表編號131
110年7月9日21時10分
4,26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栢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0至81頁)
2.林栢羽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83至84頁)
132
起訴書附表編號132
111年2月23日17時49分
(起訴書誤載為17時45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侯仁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4頁反面至195頁)
2.侯仁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98至200頁)
13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3
1、110年8月20日22時39分
2、111年2月18日20時49分
1、1萬7,690
2、1萬350
(共計2萬8,040【計算式:1萬7,690+1萬350=2萬8,04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榮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97至199頁)
2.許榮哲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01至202頁)
134
起訴書附表編號134
110年7月11日11時35分
6,440
本案華南帳戶
1.彭姿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91至92頁)
2.彭姿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95至98頁)
135
起訴書附表編號135
110年11月23日18時5分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鈺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00頁反面至301頁)
2.蘇鈺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03至309頁反面)
136
起訴書附表編號136
110年12月20日13時23分
2萬2,800
(起訴書誤載為2萬2,28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鄭惟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19頁及其反面)
2.鄭惟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20至122頁)
137
起訴書附表編號137
110年12月16日13時19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柏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09頁反面至110頁)
2.黃柏元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13至115頁)
138
起訴書附表編號138
110年11月22日9時9分
8,4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嘉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
2.許嘉宏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94至297頁)
139
起訴書附表編號139
1、110年7月28日12時39分
2、110年8月19日10時16分
3、110年9月18日13時41分
4、110年11月1日23時5分
5、110年11月1日23時7分
1、2萬220
2、6,940
3、7,340
4、8,580
5、60
(共計4萬3,140【計算式:2萬220+6,940+7,340+8,580+60=4萬3,1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景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92頁反面至193頁)
2.陳景浩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94至199頁反面)
140
起訴書附表編號140
110年7月3日22時38分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正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87至88頁)
2.黃正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79至81頁)
141
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110年9月21日14時22分
7,340
本案華南帳戶
1.江家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181至182頁)
2.江家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185至189頁)
142
起訴書附表編號142
110年7月3日15時15分
8,380
本案華南帳戶
1.高聖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02頁反面至103頁反面)
2.高聖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06至108頁)
143
起訴書附表編號143、261
110年11月14日1時36分
1萬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佑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55至257頁)
2.許佑竹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61至263頁)
14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4
劉家銘
110年11月12日21時46分
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家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69至271頁)
2.劉家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275至282頁)
145
起訴書附表編號145
110年11月27日15時45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康宇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4頁反面至15頁)
2.康宇誠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8頁)
146
起訴書附表編號146、253
110年6月21日19時7分
(起訴書記載19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呂宗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49至51頁)
2.呂宗翰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48、53至64頁)
147
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111年5月28日6時24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朱俊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31頁)
2.朱俊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34至335頁)
148
起訴書附表編號148
110年12月2日13時26分
8,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家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0至21頁)
2.張家齊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3至26頁)
149
起訴書附表編號149
111年5月23日12時21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53至354頁)
2.張雅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57至361頁)
150
起訴書附表編號150
111年2月2日14時57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莊鵬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75至377頁)
2.莊鵬達提出其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81至387頁)
151
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10年9月8日21時16分
7,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桀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91至393頁)
2.劉桀愷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397至415頁)
152
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0年11月11日19時15分
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家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87至289頁)
2.張家綸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91至292頁)
153
起訴書附表編號153
1、110年11月12日19時53分
2、110年11月12日21時40分
1、1萬9,960
2、7,060
(共計2萬7,020【計算式:1萬9,960+7,060=2萬7,020】)
本案華南帳戶
1.趙序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01至302頁)
2.趙序培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03至306頁)
154
起訴書附表編號154
111年5月2日8時46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方衛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60頁反面至61頁)
2.方衛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64至67頁)
15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5
111年1月19日16時23分
4,04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元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17至519頁)
2.王元甫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23至525頁)
156
起訴書附表編號156
110年6月3日13時46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鈺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29至530頁)
2.黃鈺勳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八第533至541頁)
157
起訴書附表編號157
111年2月10日8時27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高宗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7至9頁)
2.高宗儀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15頁)
158
起訴書附表編號158
1、110年7月8日1時7分
2、110年7月8日1時10分
3、110年7月8日1時12分
(起訴書誤載為00時45分、00時47分、00時4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1萬3,480
2、1萬3,480
3、1萬3,480
(共計4萬440【計算式:1萬3,480+1萬3,480+1萬3,480=4萬44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郁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9至70頁)
2.謝郁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8、73頁)
159
起訴書附表編號159、249
110年3月29日14時13分
1萬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家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5至27頁)
2.廖家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1至23頁)
160
起訴書附表編號160
111年2月2日23時48分
(起訴書誤載為23時0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景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67至68頁)
2.李景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69至70頁)
161
起訴書附表編號161
111年5月24日20時47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清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75至176頁)
2.許清翔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80至182頁)
162
起訴書附表編號162
110年12月20日17時21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蔣誠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72至73頁)
2.蔣誠培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77頁正、反面)
163
起訴書附表編號163
110年7月18日18時49分
2萬20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亦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39至140頁)
2.陳亦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41至147頁)
164
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11年2月23日15時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宗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4頁及其反面)
2.蘇宗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16頁反面)
165
起訴書附表編號165
110年12月5日1時20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万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135至136頁)
2.林万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139至141頁)
16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6
110年7月7日21時59分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品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3頁反面至64頁)
2.黃品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65至66頁反面)
167
起訴書附表編號167
111年5月7日22時2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彭志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8頁及其反面)
2.彭志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95至97、99頁)
168
起訴書附表編號168
110年11月29日22時43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家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251至252頁)
2.劉家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255至261頁)
169
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張 池田
110年11月1日16時39分
2萬3,50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池田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25至226頁)
2.張池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27至242頁)
170
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11年2月24日19時6分
3萬5,160
本案華南帳戶
1.程訓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49至251頁)
2.程訓葳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53至262頁)
171
起訴書附表編號171
111年5月31日14時28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裕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77至378頁)
2.王裕和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79至380頁)
172
起訴書附表編號172
110年12月16日17時3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國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381至383頁)
2.李國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379、385頁)
173
起訴書附表編號173
111年3月15日23時48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黃俊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6頁反面至38頁)
2.黃俊彥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38至43頁)
174
起訴書附表編號174
111年3月3日16時2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維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47至248頁)
2.周維暘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250頁)
175
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110年11月25日19時45分
8,06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語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521至524頁)
2.林語綿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九第527至541頁)
176
起訴書附表編號176
1、110年11月4日22時9分
2、110年11月27日23時
3、111年3月26日23時43分
(起訴書誤載為10時、15時、12時49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9,940
2、7,840
3、5,740
(共計2萬3,520【計算式:9,940+7,840+5,740=2萬3,52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懿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08至209頁反面)
2.李懿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10至212頁)
17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7
110年11月16日2時23分
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宋思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5至7頁)
2.宋思賢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1至23頁)
178
起訴書附表編號178
111年5月1日15時10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楊國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53至154頁)
2.楊國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57至162頁)
179
起訴書附表編號179
111年2月8日21時2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譚光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75至177頁)
2.譚光恒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80至185頁)
180
起訴書附表編號180
111年4月19日20時27分
(起訴書誤載為18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郭泓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97至99頁)
2.郭泓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01至111頁)
181
起訴書附表編號181
110年7月2日0時35分
1萬7,0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佳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15至117頁)
2.楊佳錚提出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21至125頁)
182
起訴書附表編號182
許瑜 均
1、110年7月8日20時27分
2、110年7月8日20時30分
3、110年7月8日20時32分
1、6,740
2、6,740
3、6,740
(共計2萬220【計算式:6,740+6,740+6,740=2萬220】)
本案華南帳戶
1. 許瑜均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51至153頁)
2.許瑜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163至170頁)
183
起訴書附表編號183
111年3月14日8時24分
1萬4,960
本案中信帳戶
1.賴淳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28至332頁)
2.賴淳珣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38至350頁)
184
起訴書附表編號184
111年3月13日16時35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林容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11至312頁)
2.林容宇提出其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13至323頁)
185
起訴書附表編號185
110年7月7日21時59分
2萬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慶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95至99頁)
2.陳慶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01至119頁)
186
起訴書附表編號186
1、110年11月25日21時53分
2、111年5月2日14時56分
1、1萬6,880
2、1萬5,480
(共計3萬2,360【計算式:1萬6,880+1萬5,480=3萬2,360】)
1、本案華南帳戶
2、本案中信帳戶
(起訴書均記載本案華南帳戶,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黃俊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67至169頁)
2.黃俊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76至181頁)
187
起訴書附表編號187
110年11月25日9時58分
(起訴書誤載為9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3,30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亦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7至378頁)
2.李亦珵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79至385頁)
18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8
110年8月23日14時53分
2,68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昱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33至334頁)
2.王昱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37至340頁)
189
起訴書附表編號189
111年5月26日14時56分
3,76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育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43至345頁)
2.林育煌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49至359頁)
190
起訴書附表編號190
111年1月25日12時6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咏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93至294頁)
2.吳咏锝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98至312頁)
191
起訴書附表編號191
110年11月20日21時33分
(起訴書誤載為21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嘉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79至383頁)
2.黃嘉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87頁)
192
起訴書附表編號192
111年2月18日23時12分
1萬370
本案華南帳戶
1.蔡兆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93至395頁)
2.蔡兆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389、397頁)
193
起訴書附表編號193
1、110年3月6日21時55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39分
1、1萬4,780
2、4,180
(共計1萬8,960【計算式:1萬4,780+4,180=1萬8,96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東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01至403頁)
2.許東閔提出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07至421頁)
194
起訴書附表編號194
111年4月16日15時35分
(起訴書誤載為15時2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維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27至429頁)
2.謝維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33至437頁)
195
起訴書附表編號195
110年12月4日22時46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王毓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41至443頁)
2.王毓麟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47頁)
196
起訴書附表編號196
111年4月21日8時35分
(起訴書誤載為16時48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游坤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51至455頁)
2.游坤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35273號卷十第459至479頁)
197
起訴書附表編號197
111年4月15日16時57分
1萬7,890
本案華南帳戶
1.徐偉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55至58頁)
2.徐偉倫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61至80頁)
198
起訴書附表編號198
111年2月5日14時3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郭婉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85至87頁)
2.郭婉楨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91至98頁)
19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9
1、111年6月7日8時11分
2、111年6月22日9時14分
(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2,880
2、2,060
(共計4,940【計算式:2,880+2,060=4,9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邑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01至103頁)
2.陳邑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07至114頁)
20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0
111年4月29日19時24分
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石鴻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37頁反面至38頁)
2.石鴻揚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41頁)
201
起訴書附表編號201
1、110年11月26日22時40分
2、110年12月14日23時29分
1、7,780
2、7,380
(共計1萬5,160【計算式:7,780+7,380=1萬5,160】)
本案華南帳戶
1.丘哲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9頁及其反面)
2.丘哲睿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21至324頁)
202
起訴書附表編號202
1、110年11月10日23時24分
2、110年11月12日13時49分
1、7,060
2、1萬9,960
(共計2萬7,020【計算式:7,060+1萬9,960=2萬7,020】)
本案華南帳戶
1.徐劭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59至261頁)
2.徐劭聞提出其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63至270頁)
203
起訴書附表編號203
1、111年2月18日22時24分
2、111年3月11日12時26分
3、111年6月3日17時57分
1、1萬350
2、9,940
3、7,740
(共計2萬8,030【計算式:1萬350+9,940+7,740=2萬8,03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智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83至184頁)
2.黃智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187至189頁)
204
起訴書附表編號204
110年10月6日13時32分
(起訴書誤載為13時2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690
本案華南帳戶
1.洪志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68頁及其反面)
2.洪志堅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73至174頁)
205
起訴書附表編號205
111年6月19日19時41分
1,350
本案華南帳戶
1.余冠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203至204頁)
2.余冠呈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207至211頁)
206
起訴書附表編號206
110年12月3日23時53分
7,260
本案華南帳戶
1.簡百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45頁及其反面)
2.簡百晨提出其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46至48頁)
207
起訴書附表編號207
110年12月27日10時9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政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76頁反面至177頁)
2.林政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178至180頁)
208
起訴書附表編號208
111年2月7日19時29分
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偉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04頁及其反面)
2.陳偉峻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
209
起訴書附表編號209
111年6月15日22時50分
1萬8,9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于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17至419頁)
2.吳于勳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21頁)
210
起訴書附表編號210
111年3月3日17時48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政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91至293頁)
2.許政紳提出其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95頁)
21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1
111年4月6日14時38分
5,740
本案華南帳戶
1.顏聖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299至301頁)
2.顏聖祐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05頁)
212
起訴書附表編號212
111年6月27日11時5分
1萬7,19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炳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09至310頁)
2.劉炳明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13至317頁)
213
起訴書附表編號213
110年9月22日2時52分
1萬9,990
(起訴書誤載為1萬9,90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李樹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49頁及其反面)
2.李樹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53至156頁)
214
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10年11月21日8時58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蕭浩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5頁反面至286頁)
2.蕭浩良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86頁反面)
215
起訴書附表編號215
111年2月19日0時1分
1萬2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屹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59至360頁)
2.陳屹楓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一第363至365頁)
216
起訴書附表編號216
111年6月14日21時27分
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余家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2至23頁)
2.余家欣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27至30頁)
217
起訴書附表編號217
(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41雖姓名不同,但匯款時間、金額均相同)
110年11月12日17時41分
1萬9,88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堂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6至258頁)
2.李堂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259至260頁)
218
起訴書附表編號218
111年2月19日17時9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3至164頁)
2.陳彥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三第165頁及其反面)
219
起訴書附表編號219
111年5月18日22時51分
(起訴書誤載為22時4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7,740
本案中信帳戶
1.林志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57至259頁)
2.林志宏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67至269頁)
2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20
111年5月8日0時38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丁元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04至105頁)
2.丁元翔提出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五第107至112頁)
2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21
110年11月25日16時9分
(起訴書誤載19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詵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7至28頁)
2.曾詵儒提出其存摺、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31至35頁)
2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2
1、110年9月15日20時37分
2、110年11月22日20時11分
1、8,640
2、7,840
(共計1萬6,480【計算式:8,640+7,840=1萬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璽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38頁反面至139頁反面)
2.陳璽元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140至142頁)
2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23
111年6月19日13時24分
1,410
(起訴書記載1,42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彥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67至69頁)
2.李彥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73頁)
2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24
111年4月20日18時28分
1萬7,780
本案中信帳戶
1.吳宗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19至121頁)
2.吳宗恩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27至129頁)
2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25
111年5月4日16時41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劉皓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88至190頁)
2.劉皓宇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93至195頁)
2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26
1、111年1月25日16時57分
2、111年1月25日17時
(起訴書誤載為16時29分、16時3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9,880
2、60
(共計9,940【計算式:9,880+60=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柏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13至116頁)
2.吳柏欣提出高雄銀行存摺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19至123頁)
2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27
111年1月21日16時23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27至128頁)
2.陳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31至135頁)
2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28
1、111年6月6日17時51分
2、111年6月6日17時52分
1、1萬
2、7,680
(共計1萬7,680【計算式:1萬+7,680=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湯玉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39至140頁)
2.湯玉汝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43至149頁)
2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29
110年5月24日7時38分
1萬1,11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光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53至154頁)
2.邱光中提出其郵局存摺翻拍照片、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59至169頁)
230
起訴書附表編號230
111年3月2日12時16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77至278頁)
2.陳彥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79至286頁)
231
起訴書附表編號231
111年2月23日12時3分
1萬6,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奇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87至189頁)
2.陳奇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195至203頁)
232
起訴書附表編號232
111年6月2日10時18分
1萬7,330
本案華南帳戶
1.吉崙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07至208頁)
2.吉崙德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11頁)
23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3
110年11月22日13時46分
9,02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宏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53至355頁)
2.林宏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357至363頁)
234
起訴書附表編號234
111年2月2日13時54分
1萬7,0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建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61至264頁)
2.陳建同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267至271頁)
235
起訴書附表編號235
110年11月10日21時7分
1萬9,99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子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49頁反面至150頁)
2.蘇子華提出其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662號卷六第152至157頁)
236
起訴書附表編號236
110年12月8日9時5分
2萬2,920
(起訴書誤載為2萬2,290,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本案華南帳戶
1.魏千弼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80頁及其反面)
2.魏千弼提出其郵局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83至93頁)
237
起訴書附表編號238
111年2月9日13時31分
9,26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孟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399至403頁)
2.李孟洲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07至409頁)
238
起訴書附表編號239
111年5月18日17時37分
8,780
本案華南帳戶
1.賴玉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13至415頁)
2.賴玉青提出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21至433頁)
239
起訴書附表編號240
110年9月8日11時45分
(起訴書誤載0時0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7,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正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37至441頁)
2.吳正軒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445至446頁)
240
起訴書附表編號24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0年11月24日1時12分
8,440
本案華南帳戶
1.丁于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5至316頁)
2.丁于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662號卷一第311至312頁)
241
起訴書附表編號243
111年1月14日10時59分
(起訴書誤載為12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景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33頁及其反面)
2.楊景麟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235至237頁)
242
起訴書附表編號244
111年1月27日12時52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戴元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36至337頁)
2.戴元信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35662號卷二第339至341頁)
243
起訴書附表編號245
111年4月8日23時45分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力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90頁反面至91頁反面)
2.劉力仁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5662號卷四第92至94頁)
24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5
110年2月25日23時14分
1萬4,87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承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9至10頁)
2.楊承樵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3頁)
245
起訴書附表編號24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111年3月24日9時50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萬35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鼎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03至104頁)
2.黃鼎淯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08至110頁)
246
起訴書附表編號25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10年3月31日23時9分
1萬4,780
本案華南帳戶
1.游家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19至123頁)
2.游家凱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25至131頁)
247
起訴書附表編號25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110年5月25日13時6分
1萬2,040
本案華南帳戶
1.傅世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37至138頁)
2.傅世緯提出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39至142頁)
248
起訴書附表編號252
110年6月4日21時37分
5,000
本案華南帳戶
1.呂政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49至150頁)
2.呂政蔚提出其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51頁)
249
起訴書附表編號254
110年6月30日8時30分
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光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59至161頁)
2.李光硯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58、163至166頁)
250
起訴書附表編號255
110年7月2日18時58分
4,240
本案華南帳戶
1.盧建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85至187頁)
2.盧建豪提出其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189至201、205頁)
251
起訴書附表編號256
110年7月11日23時
2萬40
本案華南帳戶
1.方逸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25至128頁)
2.方逸騏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129至132頁)
252
起訴書附表編號257
1、110年8月5日15時21分
2、110年8月5日15時22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1、1萬
2、4,85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
(共計1萬4,850【計算式:1萬+4,850=1萬4,850】)
本案華南帳戶
1.沈步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97至98頁)
2.沈步璠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104至113頁)
253
起訴書附表編號25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10年9月7日22時12分
7,07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維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261至264頁)
2.黃維秋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證明、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265至269頁)
254
起訴書附表編號25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10年11月11日10時50分
2萬6,86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思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79至280頁)
2.陳思瑋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一)第281至282頁)
255
起訴書附表編號26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9
110年11月13日18時9分
1萬9,99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政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189至191頁)
2.楊政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194至199頁)
25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2
110年11月19日20時16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俞學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222至223頁)
2.俞學良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230至232頁)
257
起訴書附表編號26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6
110年11月20日11時19分
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戴哲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65至368頁)
2.戴哲南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69至370頁)
258
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10年11月21日8時31分
5,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宗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73至374頁)
2.李宗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259
起訴書附表編號26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8
110年11月21日20時57分
5,94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詮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96至397頁)
2.廖詮智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一第394、399頁)
260
起訴書附表編號26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110年11月25日11時17分
9,82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昀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7至11頁)
2.周昀蔚提出其富邦銀行存摺封面、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3至17頁)
261
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110年11月26日23時34分
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柏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9至30頁)
2.林柏伸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31至32頁)
262
起訴書附表編號26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110年11月30日3時9分
8,3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孟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27至328頁)
2.黃孟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39、341頁)
263
起訴書附表編號269
110年12月1日21時7分
8,05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力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61至62頁)
2.許力元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63至66頁)
264
起訴書附表編號270
110年12月2日16時35分
7,840
本案華南帳戶
1.張立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84至385頁)
2.張立德提出其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89至391頁)
265
起訴書附表編號271
110年12月5日17時24分
7,840
(起訴書記載7,85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本案華南帳戶
1.盧建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50至351頁)
2.盧建勳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52頁)
266
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1、110年12月5日23時5分
2、111年2月21日21時43分
3、111年2月26日22時2分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3萬4,000
2、5萬
3、2萬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0萬4,000【計算式:3萬4,000+5萬+2萬=10萬4,00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承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57至359頁)
2.林承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四第367至373頁)
26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3
110年12月6日9時27分
4,540
本案華南帳戶
1.周奕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至5頁)
2.周奕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至13頁)
268
起訴書附表編號274
110年12月11日12時56分
2萬2,920
本案華南帳戶
1.劉哲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69至70頁)
2.劉哲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71至78頁)
269
起訴書附表編號27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110年12月19日15時20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怡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6至47頁)
2.黃怡挺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52至55頁)
270
起訴書附表編號27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110年12月30日11時51分
2、111年2月26日9時18分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2月30日11時30分、111年2月26日9時30分)
1、7,840
2、1萬350
(起訴書記載1萬8,190)
(共計1萬8,190【計算式:7,840+1萬350=1萬8,19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英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62至63頁)
2.廖英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69至72頁)
271
起訴書附表編號27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11年1月25日19時46分
9,9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怡慧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06至108頁)
2.吳怡慧提出其匯款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2頁)
272
起訴書附表編號27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 曾語彤 下單後委託其胞姊曾芷芃匯款)
111年1月26日21時5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芷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7至118頁)、曾語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19至120頁)
2.曾芷芃提出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曾語彤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29至139頁)
273
起訴書附表編號27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111年1月29日21時36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邱顯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79至80頁)
2.邱顯桓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91至101頁)
274
起訴書附表編號280
111年2月6日20時18分
9,24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世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51至152頁)
2.黃世傑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53至159頁)
275
起訴書附表編號28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111年2月7日10時49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思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59至161頁)
2.陳思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165至168頁)
276
起訴書附表編號282
1、111年2月8日20時45分
2、111年3月25日14時3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9,940
2、5,74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萬5,680【計算式:9,940+5,740=1萬5,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永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62至163頁)
2.林永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70至176頁)
277
起訴書附表編號283
111年2月8日23時13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建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79至381頁)
2.林建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82頁)
27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11年2月10日15時48分
2、111年2月10日15時51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9,940
2、7,84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萬7,780【計算式:9,940+7,840=1萬7,7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霈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87至189、191至192頁)
2.黃霈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179至183頁)
279
起訴書附表編號28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2月10日23時32分
1萬7,680
本案華南帳戶
1.楊庭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03至205頁)
2.楊庭偉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207至210頁)
280
起訴書附表編號28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1、111年2月18日17時43分
2、111年6月16日8時48分
(起訴書誤載111年2月18日21時20分,應更正如上)
1、1萬340
2、7,740
(起訴書僅記載1萬8,080,應補充更正如上)
(共計1萬8,080【計算式:1萬340+7,740=1萬8,080】)
本案華南帳戶
1.曾琣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30至332頁)
2.曾琣仁提出其高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38至351頁)
281
起訴書附表編號28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11年2月19日8時8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鄒曜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33至234頁)
2.鄒曜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35至237頁)
282
起訴書附表編號28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3
111年2月19日9時53分
1萬280
本案華南帳戶
1.史康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45至246頁)
2.史康亞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247至250頁)
283
起訴書附表編號28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111年2月19日14時24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謝秉修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12至213頁)
2.謝秉修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18至219頁)
284
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111年2月20日15時55分
9,940
本案華南帳戶
1.李建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23至225頁)
2.李建毅提出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31至239頁)
285
起訴書附表編號29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111年2月20日18時50分
1萬35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建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48至249頁)
2.黃建誌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51頁)
286
起訴書附表編號29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111年2月21日17時50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許仲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317至319頁)
2.許仲君提出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4號卷二第321至323頁)
287
起訴書附表編號29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2月21日22時2分
1萬290
本案華南帳戶
1.蘇柏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59至260頁)
2.蘇柏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63至265頁)
288
起訴書附表編號294
111年2月22日20時38分
1萬350
本案華南帳戶
1.江政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75至276頁)
2.江政逸提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81至287頁)
28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11年2月26日13時34分
1萬7,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郭泓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91至293頁)
2.郭泓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295至297頁)
290
起訴書附表編號296
111年2月26日16時27分
1萬340
本案華南帳戶
1.葉柏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3至34頁)
2.葉柏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5至36頁)
291
起訴書附表編號29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0
111年3月15日0時29分
8,05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坤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97至398頁)
2.吳坤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399至402頁)
292
起訴書附表編號29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110年10月15日17時19分
2、110年10月16日1時48分
3、110年10月16日22時30分
4、111年3月15日11時54分
(起訴書僅記載第4筆時間,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5萬
2、4萬6,000
3、1萬6,000
4、3萬4,300
(起訴書僅記載第4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14萬6,300【計算式:5萬+4萬6,000+1萬6,000+3萬4,300=14萬6,300】)
1、本案華南帳戶
2、本案華南帳戶
3、本案華南帳戶
4、本案中信帳戶(起訴書誤載本案華南帳戶)
1.鄭凱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61頁)
2.鄭凱文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出貨單據(偵字第41487號卷(二)第362至373頁)
293
起訴書附表編號299
111年3月26日0時32分
(起訴書誤載0時)
1萬290
本案華南帳戶
1.葉睿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17至419頁)
2.葉睿騏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三第431、432頁)
294
起訴書附表編號300
張 志祥
1、111年4月8日11時8分
2、111年4月9日19時56分
3、111年4月10日19時31分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3萬
2、3萬
3、3,920
(起訴書漏載第2、3筆款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6萬3,920【計算式:3萬+3萬+3,920=6萬3,92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志祥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至10頁)
2.張志祥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5至25頁)
295
起訴書附表編號30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11年4月24日14時37分
1萬7,860
本案中信帳戶
1.傅正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76至377頁)
2.傅正貴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79至384頁)
296
起訴書附表編號30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11年4月28日0時22分
1萬6,080
本案華南帳戶
1.唐家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73至74頁)
2.唐家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71、75頁)
297
起訴書附表編號303
李 立翔
111年4月28日18時55分
3萬3,160
本案中信帳戶
1. 李立翔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33至136頁)
2.李立翔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137至140頁)
298
起訴書附表編號304
111年4月28日21時20分
1萬6,58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崇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3至95頁)
2.陳崇倫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97至109頁)
299
起訴書附表編號30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張 琮永
111年4月30日21時8分
1萬7,890
本案中信帳戶
1. 張琮永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91至392頁)
2.張琮永提出其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93至396頁)
30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1
111年5月9日9時4分
(起訴書誤載為9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萬7,86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敬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29至130頁)
2.黃敬程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43至147頁)
301
起訴書附表編號30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111年5月14日23時29分
4,240
本案中信帳戶
1.洪宇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01至202頁)
2.洪宇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13、215頁)
302
起訴書附表編號30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111年5月17日22時25分
4,240
本案中信帳戶
1.王惠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40至242頁)
2.王惠生提出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248至250頁)
303
起訴書附表編號30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111年5月19日21時7分
5,760
本案華南帳戶
1.吳孟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66至168頁)
2.吳孟翰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73頁)
304
起訴書附表編號31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11年5月23日0時21分
3萬5,7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黃博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81至182頁)
2.黃博雍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90至191頁)
305
起訴書附表編號31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111年5月27日22時24分
(起訴書誤載為22時21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7,790
本案中信帳戶
1.蘇郁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13至315頁)
2.蘇郁珊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319至327頁)
306
起訴書附表編號31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1年5月29日12時45分
7,840
(起訴書記載7,855,應扣除15元手續費,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本案華南帳戶
1.郭柏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198至199頁)
2.郭柏暘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200至201頁)
307
起訴書附表編號31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4
111年6月1日18時14分
6,480
本案華南帳戶
1.廖紘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31至233頁)
2.廖紘毅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35至238頁)
308
起訴書附表編號31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2
1、111年6月3日8時54分
2、111年6月6日19時48分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併辦意旨書已補充,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1、6萬3,920
2、1萬5,980
(起訴書漏載第2筆款項,併辦意旨書已補充,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如上,見本院訴字卷第384頁)
(共計7萬9,900【計算式:6萬3,920+1萬5,980=7萬9,90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287至289頁)
2.陳建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297至303頁)
309
起訴書附表編號315、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張 書杰
111年6月6日14時48分
(起訴書記載15時)
1萬7,260
本案華南帳戶
1. 張書杰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11至315頁)
2.張書杰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19至323頁)
310
起訴書附表編號316
111年6月9日10時6分
1萬4,980
本案華南帳戶
1.黄靖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61至262頁)
2.黄靖軒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63頁)
31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7、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6
111年6月10日21時33分
1萬6,580
本案華南帳戶
1.范喬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71至272頁)
2.范喬凱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275至277頁)
312
起訴書附表編號318
111年6月14日16時7分
1萬5,980
本案華南帳戶
1.林政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55至356頁)
2.林政緯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67至370頁)
313
起訴書附表編號319、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7
111年6月14日19時33分
1萬5,480
本案華南帳戶
1.彭俊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72至373頁)
2.彭俊中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5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314
陳國丞
111年6月15日23時39分
8,140
本案華南帳戶
1.陳彥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47至349頁)
2.陳彥甫提出之委任書(偵字第35273號卷十二第349頁)、陳國丞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54724號卷三第351、359至367頁)
315
起訴書附表編號321、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111年6月17日0時
7,740
本案中信帳戶
1.陳裕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28至431頁)
2.陳裕仁提出其與被告間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擷圖(偵字第41487號卷(三)第436頁)
附表2: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1編號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1編號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1編號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1編號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1編號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1編號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1編號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1編號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1編號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1編號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1編號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1編號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1編號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1編號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8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1編號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1編號1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1編號1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6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1編號1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1編號1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1編號2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1編號2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1編號2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1編號2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1編號2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1編號2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1編號2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1編號2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1編號2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1編號2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1編號3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1編號3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1編號3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1編號3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1編號3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1編號3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9,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1編號3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1編號3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1編號3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1編號3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1編號4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1編號4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1編號4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1編號4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1編號4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1編號4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1編號4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1編號4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1編號4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1編號4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1編號5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1編號5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1編號5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3,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1編號5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1編號5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1編號5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1編號5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1編號5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1編號5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1編號5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1編號6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9,3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附表1編號6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附表1編號6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附表1編號6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1編號6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1編號6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1編號6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1編號6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附表1編號6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附表1編號6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附表1編號7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附表1編號7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附表1編號7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附表1編號7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附表1編號7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附表1編號7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附表1編號7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附表1編號7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附表1編號7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附表1編號7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附表1編號8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3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附表1編號8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附表1編號8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附表1編號8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附表1編號8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附表1編號8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附表1編號8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附表1編號8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附表1編號8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附表1編號8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附表1編號9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附表1編號9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附表1編號9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附表1編號9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附表1編號9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附表1編號9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附表1編號9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附表1編號9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附表1編號9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1,9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附表1編號9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附表1編號10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附表1編號10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附表1編號10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
附表1編號10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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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編號10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附表1編號10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
附表1編號10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附表1編號10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附表1編號10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附表1編號10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附表1編號1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附表1編號1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附表1編號1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附表1編號1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附表1編號1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附表1編號1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7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附表1編號11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附表1編號11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附表1編號11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附表1編號11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附表1編號12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附表1編號12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附表1編號12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附表1編號12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附表1編號12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附表1編號12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附表1編號12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附表1編號12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7,3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附表1編號12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附表1編號12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附表1編號13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附表1編號13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附表1編號13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附表1編號13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附表1編號13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附表1編號13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附表1編號13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附表1編號13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附表1編號13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附表1編號13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3,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
附表1編號14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附表1編號14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附表1編號14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附表1編號14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附表1編號14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附表1編號14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附表1編號14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附表1編號14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附表1編號14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附表1編號14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附表1編號15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附表1編號15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附表1編號15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
附表1編號15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
附表1編號15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
附表1編號15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
附表1編號15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
附表1編號15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
附表1編號15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
附表1編號15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附表1編號16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附表1編號16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附表1編號16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附表1編號16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附表1編號16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附表1編號16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附表1編號16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附表1編號16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附表1編號16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附表1編號16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附表1編號17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1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附表1編號17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
附表1編號17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
附表1編號17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4
附表1編號17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附表1編號17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附表1編號17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3,5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附表1編號17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附表1編號17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附表1編號17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附表1編號18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
附表1編號18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2
附表1編號18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3
附表1編號18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4
附表1編號18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
附表1編號18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6
附表1編號18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2,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7
附表1編號18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8
附表1編號18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9
附表1編號18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
附表1編號19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1
附表1編號19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2
附表1編號19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3
附表1編號19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4
附表1編號19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5
附表1編號19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6
附表1編號19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
附表1編號19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8
附表1編號19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
附表1編號19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
附表1編號20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1
附表1編號20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1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
附表1編號20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3
附表1編號20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0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4
附表1編號20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5
附表1編號20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6
附表1編號20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7
附表1編號20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8
附表1編號20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9
附表1編號20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
附表1編號2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
附表1編號2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2
附表1編號2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3
附表1編號2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4
附表1編號2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
附表1編號2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6
附表1編號21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7
附表1編號21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8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
附表1編號21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
附表1編號21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
附表1編號22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
附表1編號22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2
附表1編號22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
附表1編號22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4
附表1編號22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5
附表1編號22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6
附表1編號22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
附表1編號22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8
附表1編號22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9
附表1編號22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1,1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
附表1編號23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1
附表1編號23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2
附表1編號23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3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3
附表1編號23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4
附表1編號23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5
附表1編號23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6
附表1編號23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7
附表1編號23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8
附表1編號23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9
附表1編號23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
附表1編號24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1
附表1編號24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2
附表1編號24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3
附表1編號24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4
附表1編號24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5
附表1編號24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6
附表1編號24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7
附表1編號24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0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8
附表1編號24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9
附表1編號24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
附表1編號25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1
附表1編號25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2
附表1編號25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3
附表1編號25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4
附表1編號25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6,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5
附表1編號25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9,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6
附表1編號25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7
附表1編號25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8
附表1編號25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9
附表1編號25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
附表1編號26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8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1
附表1編號26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2
附表1編號26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3
附表1編號26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4
附表1編號26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5
附表1編號26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6
附表1編號26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7
附表1編號26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8
附表1編號26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9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9
附表1編號26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
附表1編號27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1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1
附表1編號27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2
附表1編號27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3
附表1編號27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4
附表1編號27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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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編號27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6
附表1編號27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7
附表1編號27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8
附表1編號27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9
附表1編號27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6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
附表1編號28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1
附表1編號28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2
附表1編號28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3
附表1編號28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4
附表1編號28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5
附表1編號28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6
附表1編號28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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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編號28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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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編號28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9
附表1編號28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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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編號29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1
附表1編號29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2
附表1編號29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1,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3
附表1編號29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4
附表1編號29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1,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5
附表1編號29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6
附表1編號29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7
附表1編號29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8
附表1編號29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9
附表1編號29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
附表1編號30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1
附表1編號30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2
附表1編號30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3
附表1編號30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4
附表1編號30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5
附表1編號30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6
附表1編號306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7
附表1編號307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8
附表1編號308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萬9,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9
附表1編號309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
附表1編號310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1
附表1編號31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2
附表1編號31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3
附表1編號31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4
附表1編號31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5
附表1編號315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