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侵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覃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覃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覃屏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