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東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東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8日中午│99年6月21日晚間│99年6月21日晚間│││12時許│10時許│10時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446號│偵字第5298號│偵字第5298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事││72號│73號│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判││72號│73號│73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864號│││2.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2日下午│99年7月22日下午│101年5月17日中午│││5時35分為警採尿│5時35分為警採尿│12時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58號│毒偵字第358號│毒偵字第1769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事││74號│74號│6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31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判││74號│74號│666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864號│1.臺北地檢101年│││2.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度執字第5224號│││年│2.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1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769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事││6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判││666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24號││││2.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