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監獄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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