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壽蘇楊阿美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
,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
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
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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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
│1│提出被繼承人 蘇錦松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有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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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記載被告即全體繼承人姓名、地址、訴訟標的、原│
││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應記載各繼承人分割方法│
││及遺產之應繼分)之起訴狀(併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俾送達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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