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應告知停權事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洪敏雄 訴訟代理人 鄭觀生 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UPONTSebastienSerg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應告知停權事由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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