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姓名年籍地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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