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 顧定軒 律師即管理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 蘇鈺琇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4,000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程序原於民國108年6月3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服公司)為清算管理人。惟台灣金服公司具狀表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尚有承受訴訟之必要,就該涉訟之程序非該公司承接清算程序管理人之業務範圍,並就該清算管理人為辭任之聲請,經本院108年12月2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准予辭任,並改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清算管理人。本件管理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71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以管理人之地位代債務人承受訴訟程序,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並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至原管理人台灣金服公司於本院選任為管理人後,未為實質進行即聲請辭任,故不予核列報酬,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