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43號上訴人 李連將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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