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3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36號、第9131號、第100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7日執行羈押,至96年5月6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