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140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古坑鄉水隹106號,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