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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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洗拿機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