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21號原告 吳玉戀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萬元及新臺幣500萬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9年7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9.8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14,004元【計算式:新臺幣5,000,000元+(美金100,000元×29.8=新臺幣2,980,000元)=新臺幣7,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9,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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