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文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文廸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行動電源、充電頭、充電線貳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董文廸於民國」前應補充記載「董文廸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民國108年10月8日10時許」更正為「民國108年10月8日9時43分許(見偵字第374號卷第10頁反面上方編號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所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㈣、應適用法條補充記載「①被告在上開址處,先後竊取上開物品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②又被告有如前開補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再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亦為竊盜罪,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完全相同,是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罪之前科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又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新臺幣2700元)、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見偵字第374號卷第22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即行動電源、充電頭及充電線2條,因未扣案或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74號被告董文廸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
0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
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文廸於民國108年10月8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前,見 陳汯洋 停放於該處之機車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鑰匙開啟車廂,竊取陳汯洋置於車廂內之行動電源、充電頭及充電線兩條等物(共計價值約新臺幣2,70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陳汯洋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為董文廸所為,通知董文廸到案說明,董文廸遂坦承犯行。
二、案經陳汯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指訴相符,此外,復有監視器拍攝畫面照片14張附卷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檢察官洪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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