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06號原告 張梅清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馮世寬被告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並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復未繳納訴訟費用,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提出準備書狀1份詳載「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本諸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事項,依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相關規定,補繳訴訟費用。該裁定並於109年6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仍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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