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07號
原 告 黃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3,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元,
尚欠1,1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