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郭新華)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6年度士交簡字第480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480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6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7萬5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