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沈家璿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臺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更名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又更名為國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更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3月3日起至182年3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沈家璿於①83年2月16日②95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5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5點375②15計算,借款期限①20年②1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5年10月22日②95年1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753,760元②1,47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93│建│2216.00│330846分之245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3│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縣歸│10層樓房│52│52│平│鋼筋│6.│平│全部│││97│後市村民族北│仁北段39│鋼筋混凝│.1│.1│方│混凝│94│方│││││街17巷2號10│3地號│土造│8│8│公│土造││公│││││樓之6│││││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歸仁北段5311建號,權利範圍:330846分之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