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翰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5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加重強制猥褻罪)、5月(搶奪未遂罪)、7月(強制猥褻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㈡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士簡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4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㈢99年間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強制猥褻罪,共4罪)、4月(傷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4年及2年9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4日後,終結日為105年3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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