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臨時管委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70號原告 李沛儒 被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管委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由陳文凱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 李驊庭 ,嗣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變更為陳文凱,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陳文凱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