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5號上訴人 陳隆盛 即被告
蕭坤養 張益治 被上訴人 許永壽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2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面積30.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48.6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7.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4,000元/平方公尺=15,58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