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黃金枝
劉丁郎 被告 王全好
林子寧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6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張景翔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