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耀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耀生業於開庭時坦承犯行,並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且已部分償還部分被害人之損失;另於羈押前已有固定工作,並有妻女需照顧與扶養,渴望有機會能安頓妻女等情,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賴耀生前因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2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另案因⑴偽造文書案件,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3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偽造文書案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9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並於104年4月7日確定。嗣聲請人已於104年5月
6日入監執行上開宣告刑部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甲字第1431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