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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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建委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進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