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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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